生鲜乳购销合同(GF–2016–01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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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160157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农业部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说明1本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供生鲜乳收购人、销售人、见证人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时使用;2本合同中所称的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3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收购人和销售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4本合同的见证人,根据收购人和销售人的约定,作为选择性条款。合同编号:生鲜乳购销合同收购人: 销售人: 见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人与销售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经见证人见证,签订
2、本合同。第一条收购时间与数量1收购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收购量为 公斤 / 月,收购量上下浮动范围为:%。第二条收购价格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 元 / 公斤,当地有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并公布交易参考价格的,收购人和销售人应参照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为鼓励销售人提供优质生鲜乳,生鲜乳最终收购价格按收购人和销售人商定的质量等级有所浮动。生鲜乳质量等级应根据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非脂乳固体、菌落总数、体细胞数等指标确定。生鲜乳计价方案经收购人和销售人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三条质量要求 1生鲜乳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2)收购人与销售人商定
3、的其他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销售人不得销售、收购人不得收购:( 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2)奶畜产犊后 7 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生鲜乳;( 5)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生鲜乳收购站挤奶的,应遵守生鲜乳收购站的操作规定;销售人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4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四条结算方式1收购人应于本条第 2 款约定的付款日期前至少两日,书
4、面通知销售人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如销售人对以上数据有异议,应于收到以上数据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销售人无异议;异议期间,收购人不支付货款,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无异议部分的货款仍需按约定支付。异议解决后,收购人应在两日之内支付异议部分的货款。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并支付上个月的货款,具体付款日期为每月的 日前,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五条检验方式1收购人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在收购之时起 4 个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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