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5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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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1-0511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二一年 月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火电(含燃气、燃油)、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签订,主要为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电量。其他地热发电、光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以及新建机组调试期电量可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监管规定等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多年、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者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包括任何原因导致,如未达成一致、政府未下达
2、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等,均可考虑不填写内容),请填写“无”或者“/”。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对有关章节或者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者完善,增加或者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电厂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双方应注意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五、示范文本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者约定。I
3、I目录第1章 定义和解释第2章 双方陈述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第5章 上网电价第6章 电能计量第7章 电量计算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第9章 不可抗力第10章 违约责任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第12章 适用法律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第14章 争议的解决第15章 其他合同附件- 1 -(合同编号:_)购售电合同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购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经营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在_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_颁发的本合同
4、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邮箱: 通讯地址: 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在_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_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发电机组) 此处电厂是指火电(含燃气、燃油)、水电、核电等电厂或发电机组。/风电场(机组)/光伏电站(阵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 首次并网签订购售电合同可暂不填写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豁免情形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住所: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邮箱: 通讯地址: 鉴于:(1)售电人在 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 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除本合同条款特指某种发电类型外,以下统称为“电厂”)。(2)电厂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38 -第1章 定义和解释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厂:
6、指位于 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号机组,容量 兆瓦(MW); 号机组,容量 兆瓦(MW); 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2 风电场:指位于 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本合同为 期 兆瓦(MW),装机容量为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1.1.3 光伏电站:指位于 由售电人拥有/
7、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本合同为 期 兆瓦(MW),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1.1.4 并网调度协议:指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售电人和电网企业在电厂并入电网时就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签订的有关协议。1.1.5 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优先发电上网电量。1.1.6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转入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1.1.7 非计划停运:具体定义及解释以并网调度协议为准。1.1.8 可用小时数: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
8、数,为运行小时数与备用小时数之和。1.1.9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数: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0 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数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数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例。1.1.11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者可以归咎于购电人的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2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者可以归咎于售电人的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3 计量点:指附件1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
9、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1.1.14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及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5 技术参数:指本合同涉及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具体以并网调度协议为准。1.1.16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文中没明确工作日的,均指自
10、然日。1.1.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1.1.18 可再生能源: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者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
11、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 本合同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1.2.7 本合同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第2章 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
12、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颁布实施新的交易规则等,对适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各方同意按照新的政策、规则执行。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3.1.2 遵守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1.3 按
13、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3.1.5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规则应当承担的义务。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因故
14、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分布式电源,应按照上述原则确保在电网侧可观可控。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3.2.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辅助服务相关责任和义务。3.2.5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3.2.6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规则应当承担的义务。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4.1 合同上网电量及电力曲线4.1.1 本合同双方约定上网电量为 兆瓦时,为 年- 年电量。年度上网电量以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优先发电
15、计划为基础,合同双方确定 年合同上网电量为 兆瓦时。其中保量保价部分 兆瓦时,保量竞价部分 兆瓦时。其余电量在 年- 年履约,若有调整另行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年合同上网电量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1)年合同上网电量=年度优先发电计划发电量(1-发电厂用电率)。(2)年合同上网电量=年度优先发电计划上网电量。年度优先发电计划由政府主管部门下达并根据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等进行调整。合同双方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最终调整结果执行。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合同双方约定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为:合同上网电量分月表单位:兆瓦时年度分月合同上网电量年度合计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
16、11月12月合计4.1.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购电人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范围内的上网电量。4.1.3 依据交易规则,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电力曲线或者曲线形成方式如下(可另附页或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4.2 等效可用系数本合同双方约定,售电人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 ,在无大修年度为 ;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 。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每年的年度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 % 采用此方法确定年利
17、用小时数需考虑在大修年份,机组的可用小时数低于其他无大修年份,对等效可用系数应提出不同的较低要求。另外,(1)特殊项目,如核电等应有特别处理;(2)综合利用的小规模火电厂,由购电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当时电网的需求状况调度电厂。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实际等效可用系数的降低是否作为扣减电量的考虑因素,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 可以考虑将电网内备用容量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作为是否扣减电量的依据。调减比例设置上限的,购售双方经协商约定为: 。4.3 售电人应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调度协议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相关电力调度
18、机构下发的调度计划曲线。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力调度机构,由电力调度机构按有关规程规定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4.4 偏差电量4.4.1 偏差电量可按照以下第_种方式执行:(1)相关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其他: 。4.4.2 在任何时段,售电人不得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者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4.5 其他约定(可另附页): 。第5章 上网电价5.1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售电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机组的调
19、试运行期上网电价为: 元/兆瓦时。5.2 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5.2.1 售电人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相关电价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合同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为: 元/兆瓦时。水电以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适用于以下第5.2.2条:5.2.2 按相关电价政策文件规定,购电人结算上网电价为: 元/兆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及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5.2.3 其他价格约定: 。5.3 优先发电电量中的保量竞价部分上网电价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产生。5.4 临时上网电价在售电人机组正式商业运行后,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批准上网电价,其临时上网电价应按照国
20、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临时上网电价执行。由此确定售电人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 元/兆瓦时。5.5 环保电价相关规定售电人机组环保电价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5.6 其他相关约定5.6.1 在本合同期内,若国家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电价文件,则按新的电价文件执行。5.6.2 其他: 。第6章 电能计量6.1 计量点电厂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1) 各地可结合电能计量工作实际,对本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或通过附件另附页方式补充。:(1) ;(2) ;(3)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
21、计量屏/柜/箱等。电能计量屏/柜/箱应该有充足的空间安装电能表、接线端子盒和各类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电能表和各类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之间应该具备本地通信条件。各类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应接入计量自动化主站系统。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是指可以实现电能量数据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双向传输以及转发或执行控制命令的设备。一般分为厂站侧的电能量远方终端和用户侧的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或负荷管理终端。计量自动化主站系统是指电能量数据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能够实现电能量数据自动采集、分时存储、计量异常和电能质量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等功能的系统。可分为厂站侧的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和用电侧的用电信息采集系统。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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