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GF-2021-05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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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1-0514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制定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二一年 月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使用说明一、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向公用电网充/放电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他形式的充/放电设施,如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智慧能源系统、微电网等,也可以参照或双方协商简化条款使用。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
2、范。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双方应遵从其规定。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 在正式协议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
3、易合同的实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五、示范文本特别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约定。目录第1章 定义与解释第2章 双方陈述第3章 双方义务第4章 并网条件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7章 调度运行第8章 充/放电计划第9章 设备检修第10章 涉网性能第11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12章 调度自动化第13章 调度通信第14章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第15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第16章 不可抗力第17章 违约责任第18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19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第20章 争议的解决第21章 适用法律第22章 其他附件1:并网点图示附件
4、2:储能电站技术参数附件3:储能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协议编号: )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系一家 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储能电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乙方在 拥有/兴建/扩建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
5、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公式除外)。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 兆瓦时(MWh)的 储能电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储能电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章 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 电
6、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 储能电站: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容量为 兆瓦(MW)/ 兆瓦时(MWh),共 座(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 如果机组核定容量与其铭牌容量不符,则以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容量为准。下同。的充/放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 调度命名: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网架结构、储能电站接入方式、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对储能电站的正式命名。1.1.4 并网点:指储能电站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1)。1.1.5 首次并网日:指储能电站(首台变流器)与电网进行连
7、接的第一天。1.1.6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储能电站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7 并网方式:指储能电站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8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1.1.9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 Voltage Control)。1.1.10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 Terminal Unit)。1.1.11 PMU:指同步相量测量装置(Synchronized Phasor Measurement Unit)。1.1.12 功率变化率:在单位时间内储能电站输入/输出功率
8、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变化量。1.1.13 储能电站运行监控系统:指储能电站用以监视、控制储能电池和其他站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变流器投切指令,上传储能电池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申报检修计划、充/放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1.1.14 储能电站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指储能电站运行中用以保证储能电站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储能电站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解列功能等。1.1.15 电力监控系统: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
9、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作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设备:能量管理系统、调度交易计划系统、广域相量测量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储能电站监控系统、配电监控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时间同步监测系统、故障录波设备、相量测量设备、电能量采集装置、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综合数据通信网络、通信管理系统(TMS)、通信设备网管系统等。1.1.16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充/放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7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储能电站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1.1.18 储能电站可用容量:指储能电站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
10、修正后的最大可用出力/最大可用电量。1.1.19 故障穿越能力:当电网故障或扰动引起储能电站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或抬升)时,在规定的电压跌落(或抬升)范围内,储能电站(变流器)能够不间断并网运行的能力。1.1.20 充/放电功率申报曲线:指储能电站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的充/放电计划建议曲线。1.1.21 日充/放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储能电站次日各时段充/放电出力的曲线。1.1.22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及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
11、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23 涉网性能:指涉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和其它涉网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等。1.1.24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也称电网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1.1.25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6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
12、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7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文中没明确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1.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1.2 解释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
13、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第2章 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
14、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章 双方义务3.1 甲方的义务包括: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尊重市场化原则,根据储能电站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储能电站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3)。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储能电站正常运行的需要。3.1.3 根
15、据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度充/放电计划建议、日充/放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充/放电计划、日充/放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3.1.4 按照乙方提供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合理安排储能电站的设备检修。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储能电站运行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1.6 按照相关规定
16、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储能电站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3.1.7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3.1.9 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3.2 乙方的义务包括: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
17、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储能电站生产。3.2.2 配备储能电站运行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及相应的自动化、通信等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3.2.3 电站配置的二次设备及系统需符合电力二次系统技术规范、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储能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保证满足能源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3.2.4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或市场交易结果组织储能电站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3.2.5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储能电站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
18、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3.2.6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3.2.7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3.2.8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储能电站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3.2.9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3.2.10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
19、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3.2.11 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第4章 并网条件4.1 乙方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储能电站项目核准(备案)文件。4.2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 指防止设备闪络、电气误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发生误动或拒动的反事故措施等。下同。,且与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并网后检测合同,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变流器等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
20、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4.3 储能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4.4 储能电站调度自动化设施、储能电站运行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等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储能电站充/放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4.5 储能电站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储能电站充/放电设备同步投运,并
21、符合本协议第13章的有关约定。4.6 储能电站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4.7 储能电站的监控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14号令)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能安全201536号)、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
22、,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4.8 储能电站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电网规程相一致。4.9 储能电站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4.10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设备须按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测试规范(GB/T 36548)、电化学储能系统储能变流器技术规范(GB/T 34120)等相关国家标准开展并网检测,经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储能电站接入运行
23、的条件。4.11 双方针对储能电站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4.12 若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储能电站加装新的涉网设备时,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充足的完成时间,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增加涉网设备的安装与调试。4.13 乙方应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准确进行调度运行信息(充/放电计划、考核结果、可调容量、邮件通知等)交互的系统。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5.1 乙方储能电站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5.2 并网申请乙方应在储能电站首次并网日的 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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