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同范文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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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销合同范文合集八篇供销合同 篇1 甲方:湖南宏锦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常德市德鑫钢构造有限公司 甲方因本公司厂房墙面改造修理工程事宜,本着诚信、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厂房一侧墙面拆旧换新(钢构造总高12米,长108米) 二、期限:收到材料预付款3日内材料到场。 三、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总价款35800元(包括原材料、加工等费用,不含天沟材料)。 2、先预付该材料款30%,材料到场付清余款。 四、材料验收标准: 甲方对乙方所送材料根据要求进展验收,对短期检验难以发觉的质量问题,在甲方通知乙方后48小时内到场进展解决。 五、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
2、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辖区所在地法院诉讼。 六、原材料的供应规格、数量及质量均按附表标准供应(详见附表)。 七、附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湖南宏锦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人: 乙 方:常德市德鑫钢构造有限公司 代理人: 年 月 日 供销合同 篇2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工程。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 其次条 凡供方供给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牢靠的。 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标准、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 供方具体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 供方供给的技术资料
3、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给的设备安全牢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需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效劳(其中也包括技术协作和现场技术效劳)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其次章 供货范围 第七条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全部设备、技术资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效劳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觉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的确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当有的,并且是满意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效劳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 合同
4、价格 第九条 供方按本合同供给的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元(大写: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元、其次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协作、技术效劳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全部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效劳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缘由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以
5、下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元)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开头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头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头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头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 3货款的支付:供
6、方按交货挨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供应给需方,需方在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效劳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效劳费的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以下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
7、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 交货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详细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需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局部)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四周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
8、(船上)。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供应估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规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估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其次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 其次十条 需方可托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担当。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规划。 其次十一条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
9、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需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别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急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惊有特别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需特殊标明其品名、性质,特别爱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状况的方法。 其次十二条 发货规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协作安装进度进展交
10、货。 其次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给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其次十四条 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供应:满意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供应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其次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
11、术资料的具体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其次十六条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展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假如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觉有缺少、丧失或损坏,且非需方缘由,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供应缺少、丧失或损坏的局部。如因需方缘由发生缺少、丧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供应缺少、丧失或损坏局部,费用由需方担当。 其次十七条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视装车状况。供方应提前(15
12、)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假如需方代表不能准时参与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视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其次十八条 因需方缘由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其次十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_,(零担)(散货):_。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_。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全部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屡次搬运、装卸的结实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
13、、防霉、防锈、防腐蚀和爱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状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展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晰。 第三十三条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条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
14、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具体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纳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削减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 全部
15、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需用爱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当防护。 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要复印存档,供方应供应便利。 4向需方驻厂代表供应工作、生活便利。 第六十四条 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准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展,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觉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实行相应的改良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
16、,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准时地向需方供应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消失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状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不管需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与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担当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给的全部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准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依据运单和装
17、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展清点检验。如发觉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标准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与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供应工作和生活便利。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终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担当。 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如发觉设备由于供方缘由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
18、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标准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假如供方托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全部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担当;假如非供方缘由或由于需方缘由,发觉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供应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 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展协商,假如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全都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
19、进展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局部,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立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觉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给的时间,由双方协商打算。 第七十四条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觉问题
20、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担当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依据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展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实行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根据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展。 第七十八条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与调试,并应尽快解决消失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展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与。 第七十九条 性能
21、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到达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展。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到达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假如合同设备不能到达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牢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 假如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
22、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缘由、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实行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完毕后(2)个月内进展其次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 在其次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到达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讨论,分析缘由,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缘由,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缘由,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实行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到达保证值。 第八十三条 每套合同设备最终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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