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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4篇)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方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托付给不具
2、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选购或者向装修人推举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惩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撤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
3、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转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惩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
4、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根据规定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展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予以消退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治理单位发觉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不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商定的装饰装修治理效劳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治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
5、后,未准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章一般规定 篇二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制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撤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构造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构造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根底等。 本方法所称承重构造,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根底地基的主要构造构件和其
6、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转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治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治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根据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
7、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需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担当。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需根据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根据规定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展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四周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章托付与承接
8、篇三 其次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需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其次十三条装修人托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其次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托付人和被托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宅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工程、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
9、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其次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开工申报与监视 篇四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治理企业或者房屋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治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展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全部权证(或者证明其合
10、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造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方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托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供应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供应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治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托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展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11、,应当与物业治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 (七)治理效劳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商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治理单位应当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实施治理,发觉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方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方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马上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准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治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方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准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制止物业治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其次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治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的商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消失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四周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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