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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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员工的工资支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七章最低工资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第二十九条 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 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是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 外。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 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
2、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 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 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 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 下列费用:(-)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 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 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 用;(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
3、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 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 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 的劳动报酬。但是,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加班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 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 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 定:(-)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
4、工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当在 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 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 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 为基本形式。第四十条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 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人民政府有
5、关最低工资标 准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十三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 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 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市场监管和住房建设等有关 部门应当根据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协助。第四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 行为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六
6、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第四十七条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其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 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 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予以答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用 人单位在一年内定期报送
7、工资支付表。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 重向社会公布。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 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 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五十二条 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 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 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 垫付拖欠的工资。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拖欠员工 工资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有
8、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 工签收的。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还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员工加付赔偿金。第五十
9、六条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 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 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对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并出示有效证件。第五十九条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 条例规定
10、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 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 工工资的行为;(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 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 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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