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 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 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 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O 一 年十月十四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 法治秩序,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 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 办法。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 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 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第三
3、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 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 活动。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 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 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 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
4、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 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 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 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 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 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姓名(名 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
5、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 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 规定处理:(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 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 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 即组织核实;(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
6、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 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 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 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 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 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 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生产非 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
7、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 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 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 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部门共同查处。第十二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 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 查处 办法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