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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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明确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规范农 产品初加工用电审核操作程序,切实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用电成本,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 47号)精神,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一、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执行农业生 产用电价格。其他农产品加工用电按照国家及省现有政策规 定执行相应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电量计算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设置独立电表进行分表计 量,难以单独装表的用户可以通过核定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 电设备容
2、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 用电量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三、实施程序1 .涉及电价变更的企业需前往当地供电营业厅提出申 请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携带户主、经办人身份证、近期电费 发票或通知单、用电设备清单等资料,填写舟山市 (县、区)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用电审核表(附件2)。供电 公司在受理客户变更申请后,应联合当地价格部门、农业部 门、粮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到客户现场进行查勘,核 实现场用电设备和用电性质,确定计量方式。2 .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且具备现场分别装表计量 的企业,由供电部门装表予以计量;对现场不具备装表计量 的企业,具体的用电比例或定量额度由当地价格主管
3、部门会 同农业部门、粮食部门、供电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 农产品初加工环节或用电设备复杂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农业部门、粮食部门、供电部门在听取专家意见基础 上予以核定。四、职责分工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性强,关乎农产品加工企 业的切实利益,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分 工,各负其责。职责分工如下:价格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 域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工作,其 中新城、普朱、高新区由市级价格部门统筹。农业部门、粮 食部门负责本行业属地企业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认定,开展农 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宣传。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 做好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执行工作,
4、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 用电政策的用户,及时办理用电登记、变更手续,不定期开 展现场巡查工作。五、其他注意事项1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或定量额度原则上每年需核 定一次,用电比例或额度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核定,不发生变 化的由当地供电部门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 .企业行业性质发生变化或需增加其他非初加工用电 设备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 需补交差额电费。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按供电 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电网企业现场巡查发现用电 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应随时报告当地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对用电比例进行变更。3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按浙江 省物价局
5、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 价资2017) 47号)规定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 的,按新规定执行。附件:1.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2 .舟山市 (县、区)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用电审核表3 .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的告知书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一、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稻米、小麦的原粮进仓、清 理、烘干、碧米、色选抛光、分级打包用电;燕麦、养麦、 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 (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 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二、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三、水果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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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 明确 执行 农产品 初加工 用电 价格政策 有关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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