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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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的通知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鲁政办发(2007) 54号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6日生效日期:2007年08月16日鲁政办发2007) 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
2、安全生 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 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 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 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
3、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二条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S)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 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 安排的约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六)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 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
4、工作的意见。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 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组织等应当协同合作, 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 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浓 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 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 当认真研究解决。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
5、成岗位 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 的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93号令 和省政府关于落实493号令的通知精神,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 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第四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
6、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 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 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 营单位参加。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
7、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 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 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五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 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 金。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监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经
8、济政策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政策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成本,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 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五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 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 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设置限制 条件和障碍。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 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予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
9、关活动的,应当立 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许可。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 格监管和有效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 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控制变更、变动实际进程的有关部门、机 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 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双方签订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应认真 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
10、有关事项的,应责令补充相关内容。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把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 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 举措,总结和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加强安全生产 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典 型事例应当予以曝光。对不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鼓励群众 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 励。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 查
11、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及 做好整改,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 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 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 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 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
12、不具有 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 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 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 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第六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适用本规定。第六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
13、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 戴和使用。(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 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 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14、(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 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 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 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
15、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 工作;(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 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
16、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 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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