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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应征入伍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 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 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 或代偿;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对 退役后自愿复学或通过高考入学的学生,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 职)、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及入学新生。下列学生应征入伍不享受
2、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中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 生;(三)申报当年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在资助 范围内的学生;(四)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直接招收为士官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学生。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 安排。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 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 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 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 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 者代偿。退
3、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 额执行。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 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 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 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 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 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 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 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其以前专科学习
4、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 程序:(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 求在线填写并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申请表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提交校学生工作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 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应征入伍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
5、原还款协议自行偿 还贷款,学生本人凭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已偿还的 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二)校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 章。(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 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在申请表上 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四)学生于入伍当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校学生工作处。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和入伍 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 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了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 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 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 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 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 至学生指定的账户。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 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 学贷款。对于已经偿还贷款的学生,学校将资助金直接汇至 学生指定的账户。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学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一周 内向校学生工作处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和退出现役
7、证书复印件。校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 费减免手续。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 额承担,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 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资助政 策及时落实到位。第十一条因学生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 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 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 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 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继续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 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校学生工作处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 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 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 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 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 政部门确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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