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规定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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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连锁经营的安康、有序进展,标准和加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治理,依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分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贸部连锁店经营治理标准意见和连锁企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多种形式、各个行业的连锁经营企业,详细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社等系统的直营连锁(又称正规连锁)企业、特许连锁(又称加盟连锁)企业和自愿连锁(又称自由连锁)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应在实行连锁经营后的一个月内,将连锁经营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治理的标准工作。 第四条 连
2、锁企业的财务治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连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分行业财会制度的规定,全面系统地组织本企业的财务治理,准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有关方面通报重要的财务信息。 (二)连锁企业应当依据内部经营治理的特点,根据不断提高经营治理水平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经营特点的内部财务治理制度。 (三)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财务监控体系。通过建立制度监控、会计监控、实物监控和指标监控等方式,使总部准时把握销售、价格、存货、纳税、资金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各门店的外部或内部状况,并准时调整调控措施。 (四)连锁企业应当逐步实行财务会计电
3、算化。 其次章 直营连锁财务治理 第五条 直营连锁,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经营同类商品,或供应同样效劳,实行进货、价格、配送、治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全部权和经营权,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第六条 直营连锁财务治理实行统一核算制。同一地区或城市的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治理模式。跨地区的连锁商店,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门店”的治理模式,地区总部在总部监视下严格按总部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治理活动,并进展独立核算,从而形成总部和地区总部两级治理体制。门店的全部帐目必需并入总部或地区总部帐目,同时门店应依据治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帮助帐目,并定期与
4、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帐。门店全部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核算。 第七条 货币资金的治理。各门店经营和改造所需资金,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筹措,统一安排。各门店存入银行的款项,要准时通过银行结算划转到总部或地区总部指定帐户,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规划调剂。总部和地区总部对门店可建立备用金制度,门店不得坐支销货款。为加强总部、地区总部的资金融通和调度力度,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内部资金治理上,应通过建立内部资金调剂中心,对门店实行统一开户、统一结算、统一治理、统一调度。 第八条 存货治理。除保鲜期短或鲜活商品外,总部和地区总部要对所经营的商品进展统一选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
5、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总部或地区总部配送给各门店的商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其计价可以实行本钱加肯定费用计价法、本钱加肯定比例的毛利计价法、市场售价计价法和协议计价法。详细实行哪种计价方式,主要应遵循便于治理、便于考核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要求。总部或地区总部所在城市的门店经营的保鲜期短或鲜活商品,由总部统一选购、结算,直接配送到门店;不宜统一配送的商品,由门店到总部或地区总部指定的生产点取货,或在总部或地区总部规定的渠道和价格浮动幅度内由门店用备用金直接选购、按规定向总部或地区总部报帐。总部或地区总部对门店实行售价金额核算,进价数量掌握(不便保管的鲜活商品也可实行进价总金额掌握),有条件的企业应
6、实行电算化治理,单品进价核算。门店每月对商品进展盘点,建立实物负责制度。总部或地区总部要核定商品损耗率,超额损耗局部,由总部或地区总部从门店的工资或奖金总额中扣除。门店要依据销售状况和市场需求,准时提出调整商品构造的建议,对接近保质期的商品常常清理,以便总部或地区总部准时调换。对低值易耗品等其他流淌资产的治理,要明确总部和门店的治理权限,实行分级治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治理。各门店的固定资产由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统一标准配置,折旧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提取。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治理固定资产的选购、调拨、报废等事宜,门店无权处置。 第十条 门店要加强总部或地区总部配备给本店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治理
7、,因治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丧失、毁损、提前报废等,其损失局部先由有关直接责任人赔偿,缺乏局部从该门店的工资或奖金总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本钱费用的治理。门店的费用由总部或地区总部规定细目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允许分店随便扩大和超标。总部、地区总部治理人员的工资按职责确定根本工资,奖金额度依据盈利状况详细确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各门店单独核算内部经营成果,对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收入、本钱毛利率、费用水平、商品周转天数)实行量化治理,纳入考核体系。对门店人员,一般由总部或地区总部依据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
8、幅度的原则,区分不同门店客观条件的优劣,依据综合指标考核状况,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额度内,制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安排方案。 第十二条 收入和利润的治理。门店每日销售款必需存入总部或地区总部指定的银行,并直接向总部或地区总部报送销售日报表、销售流水收款单等。门店无权打算折扣、折让,总部或地区总部对折扣、折让的商品品种、范围、时限和幅度要严格规定,统一筹划。折扣一般实行指定品种、规格、数量和分店进展不定期折扣;折让一般实行批量折让、节日或季节折让等方式,在各门店同时进展。门店应依据库存商品的质量、时限等,准时向总部或地区总部供应实施商品折扣、折让的意见。总部或地区总部应依据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各门
9、店的利润分别进展明细核算,并通过配货数量、销货数量、存货数量、售价金额和费用开支数额等对分店的利润进展监控。连锁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后,其总部或地区总部应严格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对税后利润进展安排。 第十三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应准时编报财务报告,实行”总部地区总部”治理模式的,连锁企业总部于年度终了后还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直营连锁的其他财务治理,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许连锁财务治理 第十五条 特许连锁,指总部同加盟店签订合同,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使用自己的商标、效劳标记、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在同样形象下进展销售及劳务效劳。总部对加盟店拥有经营
10、权和治理权,加盟店拥有对门店的全部权和收益权。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加盟店依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营业额)3的比例支付给特许者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治理费用。特许者收到加盟店交来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其它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与集体、私营、”三资”等其它全部制形式的企业连锁时,国有连锁企业应将连锁经营合同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特许连锁企业总部和加盟后的其他财务治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自愿连锁财务治理 第十九条 自愿连锁,是指各门店在保存单个资本全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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