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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气合同范本甲方: 乙方:为了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安全责任,依据合同法及燃气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 甲方必需供给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供乙方使用。2. 甲方供给应乙方使用的液化气钢瓶需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如是乙方自有钢瓶同样需经检验合格,甲方方可供气。3. 甲方应帮助乙方做好有关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常识的指导工作,乙方有安排人员承受指导和在相关文件签字并进展整改的义务。5. 乙方在使用液化气时如觉察漏气状况,应马上停顿使用,实行相应措施掌握泄漏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到场帮助修理。6. 如因甲方供给的液化气和钢瓶存在问题而引起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 有甲方负责。如因
2、乙方人员操作不当等其他缘由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有乙 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7. 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8.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同步,销售合同到期,本协议自行终止。9. 其他事项:甲方已将安全用气告知书、液化气安全使用指导、燃气安全使用治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指导文件交于乙方。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订立合同双方: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协调自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 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自然气,依据合同法及
3、有关规定, 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供、用气地点: 供、用气设备: 其次条年用气量: 或月(日)用气量: 第三条自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收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假设有特别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实行相应的技术措施。第四条自然气按体积进展计量,自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 摄氏度(293.15k),确定压力为 101.325 千巴(1 标准大气压)。第五条自然气流量计量按石油部部颁标准yl0483自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第六条凡需要进展自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需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治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
4、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展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第七条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展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准时提出,并共同查找缘由。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展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假设供气人的气量测量确有错误,在查明缘由并整改后,供气人应依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第九条自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一、井口气价:目前依据石油部(87)油财字第 247 号关于转发合同务院国发c1987)26 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5、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自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方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犯基数的局部,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自然气价格进展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二、自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自然气进展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本钱向用户结算。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依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收费方法,由石油部制定。第十条自然气款(包括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的结算方法,原则规定如下:一、对日用气指标在 5 万立方米(含 5 万立方米)以上的
6、用户,按日考核, 按日结算。二、对日用气指标在 5 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承受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 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第十一条依据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一、对当地用户承受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二、对异地用户承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四周银行代替其 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第十二条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用气指标(用户年用气指标除以扣除用气人打算检修期后的全年打算生产天数)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打算用
7、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缘由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当发生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依据具体状况协商解决。第十三条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 据气源生产及用户状况进展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第十四条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削减或停顿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需马上通知对方,以便准时实行措施,削减损失。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
8、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其他商定事项:供气人:(公章)用气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托付代理人(签章):托付代理人(签章):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治理条例、上海市燃气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供用气手续1.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2. 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工程、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3. 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其次条用气根本状况1
9、. 用气地点:2. 燃气种类:自然气人工煤气第三条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给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1. 乙方向甲方供给的燃气基准价格为: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依据价格治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依据气源价格执行。2. 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 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有用抄见数中增减。在合同执行期内,假设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的标准执行。3.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治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依据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4. 乙方用抄表方式计
10、量燃气费的,依据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应当依据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甲方如使用IC 卡燃气计量表,应当依据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置燃气。当IC 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 卡掌握器消灭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5. 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具体如下:(1) 假设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展体积修正。(2) 假设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展体积修正。(3)
11、按现行国家自然气标准(GB17820-20),自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101.325kPa,20。第五条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1. 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依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1) 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2) 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假设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2. 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
12、,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展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赐予协作。3. 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担当,乙方同时负责修理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担当。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依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局部的燃气费。4. 因甲方缘由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马上告知乙方更换并担当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 甲方应当补足。5. 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
13、设备)的维护、更和治理权属乙方。甲方应当予以相应协作。6. 甲方应当协作乙方每个抄表周期抄见燃气表。由于甲方缘由造成乙 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7. 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双方均有义务准时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乙方无法现场修复的,乙方经审核后确认后,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可实行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甲方不得擅自实行临时用气手段。乙方实行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气后,乙方对甲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的燃气使用量进展补收。第六条用气责任和用气安全1. 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
14、方遵守各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2. 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托付乙方供给有偿的维护和更效劳。3. 甲方不经过计量表使用燃气、转变甚至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由此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及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担当相应的责任。4. 乙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协作。5. 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6. 甲方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必需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 乙方可不予供气。甲方
15、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展强制检定,并将检测结果准时转告乙方备案。乙方对此检测结果不负核实义务。乙方仅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打算是否予以供气。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当安排人员承受技术指导,娴熟把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依据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依据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担当。2. 甲方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实行措施消退隐患。3. 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 ;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撤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撤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
16、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撤除室内燃气设施的, 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担当责任。4. 甲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撤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5. 甲方觉察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特别状况时,应当马上报修。6. 甲方应对乙方依据政府要求实行的掌握供气措施予以协作。7. 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甲方安全用气;监视甲方实行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觉察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8. 对于甲方擅自转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
17、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过日的,乙方可以实行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9. 乙方觉察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实行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实行暂停供气措施。10. 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乙方如因施工、检修等缘由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 48 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据有关规定准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大事影响供气的,应当实行紧急措施并准时通知甲方。11. 乙方应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守承受报修,并依据承诺时限进展现场处置。12. 甲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第
18、八条违约责任1. 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 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的违约金。经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日仍不缴纳 燃气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甲方支付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 乙方应准时恢复供气。2. 因乙方缘由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甲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3. 如下行为被视作严峻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转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九条其他商定事项。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
19、选择以下第方式处理:1. 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转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用气人(签章):供气人(签章): 组织代码证书号: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
20、用气人在燃气供给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治理方法、城市燃气安全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一)用气地址为(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给站的地址等)。(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1. 用气量: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月(吨/ 月);立方米/日(吨/日)。2. 用气调峰的商定:。其次条供气方式和质量(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设施,向用气人供气。2.燃气供给时间商定:
21、24 小时连续供气;自时起至 时止;或者。(二)供气质量1. 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 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2. 依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商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3. 供气人保证在前气压大于等于千(兆)帕。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供气人依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依据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风格整时,依据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IC
22、卡燃气计量;衡;或者。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视部门检定、认定。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给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为依据结算。3.结算方式用气人于每月日前实行: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给站交费;实行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治理(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治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治理,或者有偿托付供气人维护治理。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
23、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治理措施进展安全检查,监视用气人实行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二)监视用气人在合同商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治理存在担忧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商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打算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缘由,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 72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行抗力缘由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准时抢修,并在2 小时内通知用气人。(六
24、)有义务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视供气人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供给燃气。(二)有权要求供气人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展周期检定。(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担忧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供给(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效劳。(四)依据合同商定交燃气费。(五)依据合同商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1. 供气人未依据合同商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
25、气费百分之的违约金。2. 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3. 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4. 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 供气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1. 用气人未依据合同商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2. 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3. 用气人未依据合同商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
26、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全都, 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商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商定供气人(盖章): 住宅:法定代表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用气人(盖章): 住宅:法定代表人(签字):托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 账号:供气人: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地址: 用气人: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
27、表人(盖章): 单位地址: 为了保证打算用气和安全用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然气商品量治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规和国家有关打算,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执行。一、供气地点供气压力 供气时间至 计量方式 二、供气类型与配套费1. 供气人供给用气人类型的燃气。2. 用气人应向供气人交纳供气配套费人民币(大写)元整。三、施工供气管道、设施的施工由供气人担当,供气人必需雇佣有燃气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担当燃气工程的建设、安装,保证施工质量。用气人自行购置、安装的燃气设施必需经过供气人的检验,合格前方能使用。施工费用由供气人担当。四、增装与变更用气用气人需增装用气设施
28、,扩大用气量,必需向供气人提出申请,由供气人审查以后,依据国家打算及安全用气的原则,结合供气力量,打算是否同意申请。如同意,用气人须交纳相应的配套费,供气人才予施工、供气。用气人如需变更用气的时间、压力、气量、燃气类型,须事先通知供气人。用气人如需变更用气地点,按装用气办理手续。五、修理与效劳供气人应建立修理维护制度,准时排解、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 保证正常供气。六、安全供用气供气人应实行每日 24 小时值班制度,觉察或接到燃气设施事故报告时,应马上组织抢修抢险。供气人应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章,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气人进展安全用气的指导。2.用气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
29、设施等。用气人使用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需经供气人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用气人觉察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必需马上向供气人报告。用气人必需遵守供气人制订的安全用气规章。七、收费用气人应按每立方米燃气元人民币(大写)向供气人交纳气费。交费日期为。交费方法。交费地址(代收行地址)八、其他商定九、违约责任1. 供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供气压力、时间、供气量供气,除应订正错误,按合同规定供气外,还应赔偿给用气人造成的损失。由于供气人的过错,造成用气人燃气事故的,应赔偿给用气人造成的损失。2. 用气人不按时交纳气费,供气人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人收取应交燃气费的 0.3%-1%的滞纳金,情节严峻的,供气人有权中止供气。用气人违反合同规定,担忧全使用燃气,供气人可赐予批判,情节严峻的,可中止供气。用气人擅自向他人转供气的,供气人有权制止,并可处用气人擅自供气量气费倍罚款。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时间、用气量用气,造成供气人设施损坏及其他事故的,应赔偿损失。3.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气人和用气人各执一份,燃气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供气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用气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