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2∕Z 5034-2018 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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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502/Z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3502/Z5034-2018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TechnicalGuidelinesforAffordableHousingConstructioninXiamen2018-05-23发布2018-05-23实施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编委会主任委员陈锦良常务副主任委员叶文语副主任委员吴育农沈峻王华琪苏志斌邱丰竣委员张杰赵雪嵬黄勇林燕汪甲王怀群王毅胡建勤白晓东卓晋勉组织编制单位: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主编单位: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
2、司前言本导则是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及厦门市产业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的具体要求,由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在总结保障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和有关技术的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市人口结构、经济及建设工艺等区域特点,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协调、修改和专家审查后编制而成。本导则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
3、定、3规划与指标、4土建设计、5设备安装、6室内装修、7室外绿化及配套、8施工与验收。本标准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由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厦门市建设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邮编:361001)和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高新科技园岭下西路1-3号合立道大厦,邮编:36100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苏志斌林梦玮江贤生李益勤陶建邵抒雅洪晖亮陈德平骆小青林承过韩晓安陈建胜黄成根高梅陈德科汤金阳洪幸福潘海美陈小壮王椿凯李平贵唐开清罗卫兵郑华隆张旭洲
4、林金丹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廖宁林开沈晶晶丁立群廖启芳洪文化赵金长夏士林陈秀敏目次31总则12基本规定23规划与指标3.1一般规定33.2选址要求43.3规划布局43.4配套要求53.5户型要求64土建设计74.1一般规定74.2总平面设计74.3平面设计84.4节能94.5结构要求105设备安装115.1一般规定115.2给水排水115.3电气与智能化145.4燃气175.5通风与空调186室内装修206.1一般规定206.2装修标准207室外绿化及配套257.1一般规定257.2室外总平257.3室外配套设施277.4园林绿化288施工与验收298.1一般规定298.2施工质量控制308.3
5、工程验收33附录A生活配套设施分级配建表34附录B本导则部分词语使用说明40附录C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421总则1.0.1为规范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功能质量和改善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及美观等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1.0.2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依据相关条例和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等。1.0.3保障性住房应满足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1.0.4保
6、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贯彻低碳、环保、可持续的理念,倡导工业化生产方式,实现住宅全装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技术,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6本导则应结合现行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进行设计及施工。1.0.7新建保障性住房应满足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1.0.8新建保障性住房应满足厦门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1.0.9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基本规定2.0.1保
7、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2.0.2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选址在生活环境良好,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提倡资源共享和共同提升。2.0.3保障性住房选址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并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周边应规划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2.应具有良好自然条件的场地及安全卫生的环境。2.0.4保障性住房的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2.0.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套型面积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
8、、立面造型美观的要求。2.0.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并实施基本装修。2.0.7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23规划与指标3.1一般规定3.1.1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遵循节地、节能、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且做到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3.1.2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规划条件和任务书要求,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海绵设施以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规划设计。3.1.3保障性住房建筑宜为中高层或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应建低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不宜建超高层建筑。3.1.4保障性住房应以公共交通为主要的出行方式,道路资源配套应以公交优
9、先为原则。3.1.5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根据建筑与环境相互协调的原则,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的河湖水体、地形地貌、树木植被、现有道路等具有保留价值的场地条件,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条件。3.1.6建设场地应充分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等不利因素的环境影响。3.1.8保障性住房应满足相应规范规定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隔声降噪、防洪排涝等要求。3.1.9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户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局方式、群体关系、空间环境、经济性、使用需求等因素。3.1.10保障性住房按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3分级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
10、6000300050003001000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表3.1.0保障性住房综合社区分级控制规模注:住宅类保障性住房户均人口数按照3.5人/户测算。公寓类保障性住房户均人口数按照2.0人/户测算。3.2选址要求3.2.1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有机结合所在区域的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合理控制规模,加强居住与就业之间的联系。3.2.2保障性住房选址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尚不完善的城市新区时,为完善自身配套,项目规模宜达到组团级以上。未达到组团级规模时建议结合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一并开发,以利于相应配套的完善。3.3规划布局3.3.1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应功能分
11、区明确、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市政管网布局合理,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实用。3.3.2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的要求:1.总体规划应考虑场地特征及空间布局合理性的要求,并与自然环境及周边环境相协调。2.当保障性住房项目达到居住区级规模时,其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资源共享。43.周边配套的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4.当面向交通干道时,应通过优化建筑布局、设置绿化隔离带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负面影响。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面临交通干道布局,以形成外围的声屏障。3.3.3保障性住房交通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
12、1.住区内应设有连续的人行道,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宜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联接。2.配套的学校和幼儿园应与周边住区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且应便于接送。3.4配套要求3.4.1保障性住房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参照本导则附录A进行配置,并鼓励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资源共享”。3.4.2保障性住房应配套提供配套服务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可按照具体的使用需求设置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其配置规模应符合如下规定:1.保障性住房的规模在建筑面积3万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至少按150的标准提供;每递增建筑面积1万,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至少相应增
13、加50。2.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现行福建省相关规范进行配置;3万以下的居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0。3.4.3保障性住房的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宜控制在总建筑面积5的15%以内;距离居住区人行出入口500米的步行距离内。3.4.4保障性住房的商业配套设施宜有(商业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部分配备完善的油烟及污水设施。3.4.5保障性住房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保障性商品房机动车停车位数宜按1.0辆/户配置。2.保障性租赁房机动车停车位数宜按0.5-1.0辆/户配置。3.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停车位数宜按0.5/户配置。4.地下车库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3.
14、5户型要求3.5.1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应强调安全环保、经济适用,重视功能,注重细节,满足舒适性和适应性。3.5.2保障性住房户型单元平面应规整,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要求,避免采光通风凹口尺寸过小;套与套之间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3.5.3户型单元平面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保障性住房高层建筑宜采用多套组合单元,综合考虑居住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住宅类保障性住房卫生间宜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公寓类保障性住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设施。64土建设计4.1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坚持
15、“小套型、功能全、精细化”的原则,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同时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适应性。4.1.2保障性住房设计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居住类型;不宜采用平面或竖向特别不规则、抗震性能差的结构体系。4.1.3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比例尺度适当;建筑风格应反映时代精神与厦门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互协调。4.1.4同一个项目中的户型种类不宜过多,宜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的户型产品设计,力求经济高效。4.1.5住宅类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宜包含卧室、起居室(厅)或卧室兼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基本空间。4.1.6新建保障性住房宜考虑全寿命
16、周期使用功能调整的灵活性要求,优先采用可灵活划分空间的结构体系。4.2总平面设计4.2.1保障性住房应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海绵设施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4.2.2应尽可能利用原有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尽量保证场地内土方自平衡,并合理利用地形高差。4.2.3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或接近南北朝向。日照时数应满足现行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每套住宅类保障性住房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日照要求。74.2.4保障性住房的车行道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双车道不小于7米,单车道不小于4米。宅前路宽不小于2.5米。利用道路两旁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影
17、响道路的有效通行宽度。4.2.5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置收费管理设施,且宜靠近居住区出入口布置并与道路留有缓冲距离。地下车库出入口宜与人行主入口分开设置。4.2.6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小区出入口设置配备卫生间的永久性保安室,建筑面积宜保证有10以上。4.2.7居住单元的入口门厅标高宜高于室外地坪不小于300mm。若入口处的高差小于300mm时,宜采用缓坡的方式,不得采用单步踏步。4.3平面设计4.3.1保障性住房的层高宜为2.80米。公共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米。4.3.2二居室以上房型住宅类保障性住房每层户数宜控制在10户内。4.3.3保障性住房楼底层宜适当设置架空活动层,满足居民交往需要。架空层建
18、筑面积宜按0.05/人进行配置。4.3.4保障性住房楼底层应明确信报箱位置,宜结合出入口进行设置。4.3.5高层保障性住房的电梯配置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同时还应满足现行相关规范:1.住宅类保障性住房每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2台,且每单元内平均每70户不少于一台。82.公寓类保障性住房(每户按居住人数2人计),每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2台,且每单元内平均每245280人不少于一台。4.3.6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封闭阳台。4.3.7公寓类保障性住房户内不应设独立的厨房。4.3.8住宅类保障性住房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厨房窗户直接对外时,可设置内天井满足采光通风要求。4.3.9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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