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1∕T 2-2019 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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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040.20P33DB4101郑州市地方标准DB4101/T22019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19-01-16发布2019-04-16实施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01/T22019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与定义.24设施分类.25设置要求.26分类设置要求.47设施设置管理要求.6附录A(规范性附录)户外招牌图示.7附录B(规范性附录)户外招牌设施的设计规定.15附录C(规范性附录)户外招牌设施的制作规定.16附录D(规范性附录)户外招牌设施的安装与施工规定.17附录E(规范性附录)户外招牌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规定.18附录F(规范性附录)户外招牌设施
2、的验收与检测规定.19参考文献.20IDB4101/T22019前言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本规范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董建峰、张岩涛、贺鹏飞、高纲彪、吕彦柯、王晶、麻永建、张振峰、李涛、李红光、刘海鹏、张华。IIDB4101/T22019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术语与定义、设施分类、设置要求、分类设置要求和设施设置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
3、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适用本规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GB/T700碳素结构钢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7000.203灯具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T8923(所有部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T13912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
4、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9653霓虹灯安装规范GB50005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8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149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
5、范JGJ14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1DB4101/T22019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央气象局9号令)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导则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户外招牌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按照功能分为门头牌匾、建筑物标识、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墙面招牌、落地型招牌。4设施分类4.1门头牌匾临街设置的门店
6、招牌设施。4.2建筑物招牌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除住宅建筑外)名称及标志(含建筑实体及广场)的户外招牌。4.3墙面招牌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外挑式招牌。4.4落地型招牌直接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地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5设置要求5.1基本原则5.1.1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合理布局户外招牌空间。5.1.2应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5.1.3应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5.1.4宜
7、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应体现时代特点和城市特色。5.2户外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2DB4101/T220195.2.1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协调统一,不宜使用大面积高光合金材料。5.2.2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一致;不应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两类(含两类)以上不同形式的户外招牌。5.2.3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应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应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5.2.4户外招牌用字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5.2.5商住楼底部商业部分
8、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产和学习;不应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5.2.6户外招牌设施灯光照明应有合理的光照强度,尽量减少光污染。宜采用內透式、发光字等光源形式,不宜使用外打灯。5.2.7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元的,设置招牌应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5.3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情形5.3.1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5.3.2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a)交通信号灯(见附录A中图A.1);b)交通指路牌;c)交通标志牌(见附录A中图A.1);d)交通执勤岗设施;e)道路隔离栏
9、(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见附录A中图A.1);f)大型交通设施、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g)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h)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3.3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a)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见附录A中图A.2);b)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见附录A中图A.3);c)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高架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处影响消防安全或功能使用的区域(见附录A中图A.4);d)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e)利用交通岛
10、、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f)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5.3.4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见附录A中图A.5)。5.3.5占压盲道等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5.3.6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情形的:a)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见附录A中图A.6);b)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见附录A中图A.6);c)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5.3.7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a)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
11、防通道使用)或者造成居民视觉污染的;3楼层(层)标识字符最大边长(m)181.5192DB4101/T22019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招牌的;c)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d)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应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招牌。5.3.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6分类设置要求6.1门头牌匾6.1.1门头牌匾的设置实行“一店一匾”,应规范书写店名或标明标志,不应喷绘画面。6.1.2门头牌匾的文字部分占用面积不超过门头总面积的2/3。6.1.3门头牌匾设置在单层建筑物时,设置位置应在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的建筑物,门头牌匾应设置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
12、台线以下,高度3m;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他位置不应设置牌匾。6.1.4门头牌匾只准标注店名,不应书写与经营商品有关的经营品种、物品价格、联系方式等。除门头牌匾外,其他位置不应张贴、悬挂、安装小布幔、小灯箱、镂空字以及小牌匾等附着设施。6.1.5一幢楼(一段路)的牌匾高度应一致,长度应与门面宽度一致,不应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外沿距墙体不应超过0.8m。相邻门头牌匾应相接或整体制作,间隙0.1m。6.1.6主次干道上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应采用材质好、安全节能的材料,不应使用灯箱布、喷绘布、即时贴等材料;一般道路、背街小巷可使用灯箱布、喷绘布、即时贴等材料。6.1.7商业牌匾应设置
13、灯光照明设施,鼓励设置霓虹灯式、内透光式门头牌匾,霓虹灯和照明设施应设置在门头牌匾范围之内。6.1.8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和有特殊规定的区域设置门头牌匾的,应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划统一进行设置。6.2建筑物招牌6.2.1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式招牌上。6.2.2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或建筑物顶部实墙面上,上边缘距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0.5m,并采用镂空样式。6.2.3建筑物标识字符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14、。表1建筑物标识字符尺寸6.2.4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户外招牌应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高度和体量应统一。6.2.5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应破坏构图关系,不应覆盖线脚设置;平行外墙式招牌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见附录A中图A.7)。6.2.6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户外招牌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4.道路宽度(m)标识字符最大边长(m)160.51624(含)0.624400.7400.8DB4101/T220196.2.7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户外招牌;在拱
15、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位置不应超过圆拱的下缘(见附录A中图A.8)。6.2.8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在出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宜采用小型悬挂式招牌;平行于墙面的宜采用牌匾式招牌,宽度不应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2/3,外沿不应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相协调;垂直于墙面悬挂式店招宽度不应超过骑楼外墙面,店招底部距地面2.5m,厚度不应超过0.15m,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样式和悬挂方式应统一,当底层建筑高度3.5m时,不应按此方式设置。骑楼立柱不应设置户外招牌(见附录A中图A.9)。6.2.9
16、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招牌宽度不应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见附录A中图A.10)。6.2.10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式招牌;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式招牌;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宜采用镂空式样,不应破坏屋面轮廓线,其面积不应超过山墙面(扣除窗户)的20%;仿古商业街、步行街鼓励设置多种形式的店招牌,其招牌宜采用小型牌匾、灯笼、仿古灯箱等小招牌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见附录A中图A.11)。6.2.11若户外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多种特征,则户外招牌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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