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稽核证据操作规程(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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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稽核证据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稽核人员取得和使用稽核证据的行为,保证稽核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农商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稽核证据,是指稽核人员收集的以证实稽核事项真相或为形成稽核结论提供支持的证明材料。第二章 稽核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第三条 稽核证据包括下列形式:(一)实物证据,是指稽核人员通过实际观察或清点所取得的用以确定某些实物资产和重要单证存在状况的证据;(二)书面证据,是指稽核人员所取得的各种以书面文件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原始凭证、会计记录、业务记录、会议记录、内部
2、制度、文件、合同、协议、通知书、报告书以及函件,稽核人员的计算和分析结果;(三)视听证据,是指稽核人员获得的存储于视听介质上的证据,视听介质包括磁带、磁鼓、光盘、计算机硬盘和软盘、电影胶片、摄影胶片正负片和反转片、幻灯片等;(四)言词证据,是指稽核人员经过询问或调查有关人员所取得的口头答复的记录;(五)环境证据,是指稽核人员取得的对稽核对象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记录,包括内部控制系统状况、管理层和职员的素质以及管理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六)其他证据。第四条 稽核证据应当包含下列基本要素:(一)取证时间和地点;(二)被取证事项的内容;(三)被取证人或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四)取证人和复核人的签名。第
3、五条 稽核人员取得的稽核证据应当记录被取证事项下列基本内容:(一)发生的时间;(二)发生的地点;(三)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四)发生的原因;(五)经过;(六)结果。第六条 稽核人员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开展稽核业务,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形成稽核意见和出具稽核报告的基础。稽核人员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第七条 稽核人员在计划和开展稽核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稽核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第三章 稽核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第八条 稽核人员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稽核证据的充分
4、性和适当性。第九条 稽核证据的充分性是对稽核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确定的样本量有关。稽核证据的适当性是对稽核证据质量的衡量,即稽核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第十条 所需稽核证据的数量受稽核风险的影响,即风险越大,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多;所需证据的数量也受证据质量的影响,即证据质量越高,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少。尽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稽核人员仅靠获取更多的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第十一条 稽核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稽核人员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二)
5、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三)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五)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在运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原则评价证据的可靠性时,稽核人员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第十二条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证据通常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证据不可靠,稽核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予以解决。第十三条
6、 稽核人员可以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第四章 取证方法 第一节 取证的基础方法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取得稽核证据时,通常依次经过了解稽核对象和确定进一步稽核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两个环节,采用抽样稽核方法作为取证的基础方法。针对特定的稽核目标或重要性程度高的稽核对象,也可采用详细稽核方法进行取证。第十五条 控制测试的目的在于考察稽核对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设计、执行和运行的有效性。控制测试分为符合性(遵从性)测试及实质性(功能性)测试两方面,前者是对执行情况的测试,即测试内部控制的运作情况;后者是对有效性的
7、评价,即测试内部控制操作的结果,两者可以分开进行也可合并进行。第十六条 通过控制测试取得稽核证据时,稽核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三)内部控制制度在稽核期间的持续遵循性。第十七条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为了降低稽核风险,稽核人员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等实施实质性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第十八条 通过实质性测试取得稽核证据时,稽核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一)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的存在状况;(二)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的归属状况;(三)经济业务的发生与稽核对象的相关状况;(四)未入账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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