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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审计工作,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健全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工作是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一项重要活动。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事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公司维护审计工作的高度独立性,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政
2、策加以体现和落实。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遵守本制度,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行使职责。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具体管理和实施全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从严掌握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一般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沟通,审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保守公司秘密,决不允许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和实施方案,树立保密观念,增强
3、风险意识,严格做到内外有别,严守保密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审计工作人员,由审计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公司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审计部提出回避;各级有关领导要支持和保护审计人员依法行使检查监督权,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回避。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要制定审计部及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审计部对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门的业务、财务、会计及其它经营管理
4、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独立地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内部管理部门的控制活动的有效性提出评价和建议。对审计事项,做到事实清楚、材料真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职责(一) 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向公司决策和管理部门提供建议。(三) 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四) 对公司的事业部、职能部门进行例行审计、效益审计和其他审计,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五) 负责联系审计业务主管机关,参与行业协会及有关专业团体活动,落实其对公司审计工作的各项要求
5、。(六) 完成公司有关部门委托的审计项目。(七)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权限(一) 要求公司事业部、职能部门报送有关业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查阅有关合同、文件和资料;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代保管品;(三) 执行审计任务时,若遇到公司资产存有流失危险或事态行将恶化等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或事后补充汇报,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对相关财产采取临时性的资产保全等临时处置措施;(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复制有关凭证、帐页或索取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对
6、疑问作出解释和提供有关资料或书面说明;(五) 对拒绝提供证据以及变造、伪造、隐瞒、毁灭证据的单位和个人,经董事长批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六) 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和处理发现的问题;(七) 公司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监控文件需征求审计部的建议;(八) 参加公司有关业务会议,并可要求各事业部、职能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九) 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十)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具体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的建议。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内控体系审计、财务审计
7、和专项审计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一)公司内控体系的审计对内控体系审计,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合理、有效。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从而使被审计单位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堵塞漏洞,做到防查结合,以防为主,达到抓标治本的目的。(1) 主要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检查管理部门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2) 对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门的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公司及所属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 公司财务的审计
8、主要检查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其执行情况,审查资金筹措与营运情况及其效益,审查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正确性。(1) 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2) 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3)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4) 对公司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三) 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指除了对会计报表整体审计之外的审计项目,主要包括:(1) 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对外投资、担保、质押、募集资金使用等);(2) 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3) 科研
9、、试制项目费用支出、管理情况;(4) 合同签订、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的审计;(5) 招投标费用、招投标程序审计;(6)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7)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8) 奖金发放情况;(9) 公司年度分红情况;(10) 社会公益性资金支出情况;(11) 对公司参股的子公司提出审计建议,联系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12) 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1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临时指定的项目。(四)经营责任和经营绩效的审计 主要是对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门经营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作出鉴证和评价。(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董
10、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及其他审计事项。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应努力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部编制,提请审计委员会审议,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按审计立项程序执行。临时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要求准备所需资料。第十七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被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应留下审计工作底稿或底稿复印件。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结束时应
11、逐项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阐明被审对象基本情况、经营实绩和存在的问题,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审计评价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审计建议应从改进经营管理和审计对象处理两方面提出意见。第十九条 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后,经批准转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予以执行。特殊项目的审计,有关结论和处理意见直接报公司领导。审计部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应进行追踪。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审计部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办理审计事项形成的文书、资料、工作底稿等均是内部审计的重要文件。因此,审计部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且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解释,审计部根据本制度适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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