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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反洗钱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xx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xx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内部审计,是指农村信用社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第三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由农村信用社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反洗钱
2、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风险为本”的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坚持机构或业务上的独立性,由审计部门独立开展,与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的反洗钱检查相互印证、补充,反洗钱部门开展的检查不能代替反洗钱审计。客观性原则是指以事实为基础,以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过程与结果。风险为本原则是指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将重要风险环节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严防洗钱风险。第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增强预防、监控洗钱行为的能力与效果,降低农村信用社经
3、营风险与合规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第二章 反洗钱审计方式和内容第七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分为常规审计、特别审计两种。常规审计,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所实施的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执行反洗钱法规情况的全方位审计,包括内控体系建设、制度执行及其他相关职责履行情况。特别审计,是专门针对反洗钱工作的某个方面(如客户识别、内控建设、可疑交易报告等),或者针对具体某项高风险业务(如电子银行、银行卡、代理汇款业务等)所进行的专题审计。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农村信用社审计部门应针对性地开展对被审计对象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一)各级机构接受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后,省
4、联社、成员行社应根据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结论,对问题较为严重的机构的整改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对于可能存在与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类似的辖内其他机构,也应开展内部审计。(二)省联社、成员行社根据人民银行现场走访反馈的意见,对于问题较为严重的机构,应主动开展内部审计。(三)省联社、成员行社辖内机构发生、参与或涉及了洗钱案件的,应及时开展全面内部审计。(四)省联社、成员行社认为应对辖内机构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5、(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大额、可疑、恐怖融资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情况; (七)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情况; (八)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内部考核情况;(九)其它重要事项。第十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谈话,包括与负责人、反洗钱联络员、重要岗位员工谈话;(二)查阅反洗钱档案,包括查阅反洗钱日志、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大额及可疑交易记录、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培训宣传记录、会议纪要等;(三)查阅客户身份识别及持续识别记录,包括查阅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记录、传票、客户身份信息基本台账等;(四)重点客户资料抽查,包括抽查客户性质、特征、区域
6、、交易等;(五)反洗钱问卷调查,包括调查询问反洗钱业务知识、政策要求、基本方法等。第三章 反洗钱审计立项与实施第十一条 省联社、成员行社的反洗钱部门每年年初应按审计部门要求报送反洗钱审计需求,审计部门应将反洗钱内部审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第十二条 成员行社的主要领导、反洗钱部门的分管领导任期或离任(岗)责任审计时,反洗钱履职情况应纳入其审计内容。第十三条 省联社、成员行社的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结合反洗钱工作实际,创新审计方式方法,确定审计内容。第十四条 省联社、成员行社审计部门应跟踪关注本机构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风险苗头和
7、情势确定内部审计对象与审计范围。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开展反洗钱审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的有关制度,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十六条 省联社、成员行社的审计部门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前,反洗钱部门应按审计部门要求开展对审计人员的反洗钱专项培训,掌握反洗钱审计方法和要点。 第十七条 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不得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省联社、成员行社的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反洗钱部门、下属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情
8、况开展内部审计。省联社审计部每年开展一次对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及各条线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常规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对象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单位反洗钱制度、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本单位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岗位及人员配置情况; (三)本单位反洗钱制度宣传及培训记录; (四)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情况; (五)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记录保存及报送情况; (六)监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反洗钱检查报告或处理意见;(七)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成员行社的审计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时,有权及时、全面了解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
9、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四章 反洗钱审计结果处理与报告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反洗钱内部审计时,对于审计对象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情形较严重的,审计部门应当提出处罚依据、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对象存在的反洗钱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进行跟踪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反馈本单位反洗钱部门。对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审计结论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应由成员行社反洗钱部门于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如作出审计结论的人民银行有要求向其报送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的,成员行社还应向其报送。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整理后,应当报本单位反洗钱部门,反洗钱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报当地人行和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风险监控中心)。第二十六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结束后,相关审计工作与结果资料立档保管。审计对象应留存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结论、整改意见等资料。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成员行社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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