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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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xx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规范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管理,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房屋的贷款。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是指已经取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不动产登记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且未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第三条 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按照房屋性质划分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和二手商业
2、用房按揭贷款。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商务公寓等。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居留证明;(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与售房人签订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四)能够支付贷款行社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行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交易房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坐落于贷款行社辖内;(二)房屋产权明晰,能够自由上市流通,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
3、证书且未设定抵押,不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司法冻结、封存或危房范围之类,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须符合当地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房屋房龄不超过25年,主体结构为砖混(含)以上标准,商业用房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四)房屋已经出租且购房人非承租人的,承租人需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第七条 二手房屋房龄二手房屋房龄是指交易房屋从竣工之日起至贷款申请时的年限,房屋竣工日期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未记载建成年份的,以最初购买该房屋的发票或房管局记载的年份为准。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行社应结合房屋房龄、借款人的年龄、收入
4、状况、还款能力及房产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且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5年。其中,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含),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行社应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结合借款人年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及贷款额度,原则上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商业用房首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对于房屋位置好、变现能力强且借款人为贷款行社优质客户的,可适当放宽首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0%。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第十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5、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上浮比例由贷款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及借款人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利率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同时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要求的,应参照执行;(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第十一条 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额度和利率的确定应按照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对相关条件区别对待,如遇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则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及利率最低上浮
6、比例随之调整。第四章 还款方式第十二条 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法按月归还。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1+月利率)借款月数-1每月还款金额=(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月数借款本金月数每月还款金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二)等额本金还款法第十三条贷款行社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日,并在约定还款日从约定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清剩余贷款本金的,须提前30天向贷款行社提出申请。提前还款金额须为一万元的整数倍。第五章担保方式第十四条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采取以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第六
7、章交易资金托管第十五条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所购房屋交易原则上应进行交易资金托管。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中,交易双方约定将全部交易资金通过在贷款行社开立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托管,当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实现约定的条件,贷款行社按协议约定并经有效授权后,协助交易双方完成托管资金划转的活动。第十六条 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贷款行社开立的二手房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借款人、售房人在贷款行社开立并委托贷款行社对该账户内托管资金进行监管的个人结算账户。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内托管的资金应是二手房屋交易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交易定金、首付款和尾款(包括贷款资金)等。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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