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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年 月 日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甲方: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xx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服务事项乙方为甲方提供推荐出借人等借款咨询服务。第二条 服务期限乙方的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签订之日止。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3.1及时向乙方提供关于服务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3.2甲方保证其借款用途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3.3 提供合格的抵(质)押等担保物
2、,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3.4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3.5甲方自行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4.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沟通、报告借款事项的所有进展情况。4.2 乙方应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借款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4.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借款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5.1 付费标准:甲方依其借款本金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元(大写: )。 5.2 支付方式: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5.3 乙方收款账户:户 名: _开户银行:_ 银行账号:
3、_5.4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出具相应的财务凭证或发票。第六条 保密责任6.1 任何一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获得对方的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6.2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两年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6.3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公共领域里的信息;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第七条 违约责
4、任7.1若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2若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一约定义务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金额的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3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偿付乙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7.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一约定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因违约使乙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送达费、执行费、律师费(按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标准计算)、差旅费等。第
5、八条 免责声明乙方履行本协议并不作为对甲方委托服务事项的承诺,因乙方履行本协议而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概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按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由 仲裁委员会依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终局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十条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
6、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11.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
7、其持续的足够证据。11.3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协商,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任何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他12.1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 本协议自双方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2.3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并不因此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双方可根据协议的本意重新达成有关约定。12.4 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应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也不限制其在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12.5 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通知等信息,应按照本协议文首所载通讯信息进行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前述通讯信息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视变更前通讯信息为有效,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承担。(以下无正文) 协议签署页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 市 区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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