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业务合规性操作实施要点-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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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信用证业务合规性操作实施要点 第一章 信贷资料审核 第一条 商品交易合同合规性审核 信贷人员应审核拟开立国内信用证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原件复印合同并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意见。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交易合同要素审核:合同要素必须齐全规范,包括交易品种、付款方式、支付进度、签订时间等; (二) 经营范围审核:必须是商品交易,不可以是劳务或工程等,要对比企业购销产品与企业经营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异常交易; (三) 交易主体审核:交易合同的买方应与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名称一致,卖方应与受益人名称一致; (四) 交易金额审核:交易合同金额应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匹配,不得明显
2、大于企业同时期内的销售成本总量,交易合同金额应大于或等于拟开立国内信用证金额,多笔业务对应同一合同应审核累计金额,不得重复使用合同; (五) 交易时间审核:交易合同签定时间必须早于拟开立国内信用证日期,并早于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 (六) 支付方式审核:对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或支付进度与实际以信用证支付不相吻合的,企业须提供变更支付方式与支付进度的书面说明; (七) 如提供框架性合同存在部分要素未明确的,应进一步提供交易佐证材料(如提货单等)加以补充明确; (八) 合同购销双方公章或合同章、有权人签章是否清晰明确; (九) 交易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信贷人员应签章确认。 第二条 申请书审核 开
3、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信贷人员应审核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书记载的事项完整、明确,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第三条 保证金(含质押存单)来源合规性审核 信贷人员应通过“保证金入账通知单”、企业转账凭证等资料,核查拟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保证金来源情况: (一) 保证金不得来源于信用证受益人; (二) 保证金不得来源于本行信贷资金(含贴现资金); (三) 除担保公司提供的批量性保证金外,单笔业务保证金不得来源于担保公司。 第二章 信用证开证与通知 第四条 受理开证 本行受理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时,应向在本行信用等级A(
4、不含A-)以下的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有溢短装条款,对金额上浮部分需落实保证金;在本行信用等级A-(含A-)以上的申请人按授信条件落实保证金;同时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五条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审核 各级国际业务单证人员应审核的信用证条款如下: (一) 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 开证日期。 (三) 信用证编号。 (四) 信用证类型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 (五) 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名称应与交易合同的买方一致。 (六) 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应为交易合同的卖方。 (七) 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
5、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八) 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九) 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该期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 (十) 信用证金额。不得超过交易合同金额。 (十一)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并授权其议付。 (十二) 运输条款: 1运输方式; 2货物装
6、运地和目的地; 3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4货物最迟装运期,未规定此期限的,信用证有效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期。 (十三) 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的货物名称应与交易合同的货物名称一致。 (十四) 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五) 其他条款。 (十六) 开证行保证文句。 第六条 信用证开立方式 开立国内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应由本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与有权签字人签字,寄送通知行,同时发送加押电给通知行,证实国内证的真实性;电开信用证,
7、应由本行加密押,以电传方式发送通知行。 第七条 本行作为开证行的义务 信用证开立后,在其规定的单据提交本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本行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应即期付款; (二) 对延期付款的信用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三) 对议付信用证,应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向议付行付款。 第八条 信用证的修改 (一)信用证修改申请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国内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本行出具修改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书。 (二) 受理修改 增加金额、延长期限或效期的,经办行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开证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延长有效期和期限修改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
8、期的最长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信用证期限的最长期限。 本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三) 信用证修改的开立方式 信用证修改的开立方式同信用证的开立方式。 本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 (四)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本行即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五) 信用证修改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九条 信用证的通知 (一) 通知行的确定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同一系统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跨系统行的,开证行确定的在受益人开户行的同城同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行。 开证行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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