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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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科学有效地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好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42)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档案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在从事各项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件、图表、声像材料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
2、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集团公司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集团公司档案工作是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必备条件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并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 坚持将档案工作纳入到单位工作计划,纳入到领导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到单位职工的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中; (二) 坚持档案人员参加产品定型、科研课题鉴定、设备仪器开箱和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三) 坚持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
3、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 档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保密规定,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 第二章 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档案实行二级管理,即: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全系统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在档案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主要职责是:
4、(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 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四) 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组织有关总结、评比和表彰; (五) 负责集团公司主管的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型号产品、科学技术研究课题、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档案资料的归口管理及档案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各种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5、和有效利用; (六) 负责各相关子公司在资产和产权变动时,档案处臵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 负责组织并指导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档案科研、档案保护、档案编纂、档案宣传及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国际交流,做好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 负责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科学化、档案管理现代化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 负责档案的对外公布以及档案统计年报工作; (十) 负责与有关档案学会联系,组织好集团公司系统档案学术交流活动,并负责集团公司档案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十一) 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地区协作组的活动,制定工作章程并指导相关工作; (十二) 负责集团公
6、司总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有效利用;对总部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十三) 完成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应依法履行档案工作管理职能,明确一名公司负责人主管档案工作,建立与本公司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发挥档案工作行政管理和保管利用的双重职能,对本公司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档案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等; (二) 负责制定本公司档案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
7、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负责制定本公司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四) 负责本公司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有效利用; (五) 负责对本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六) 负责对本公司保管的档案进行信息开发和利用,并组织本公司档案统计年报工作; (七) 负责本公司所承担的工程项目(重点型号产品、科学技术研究课题、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档案资料的组织协调和验收; (八) 负责本公司档案现代化工作研究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九) 负责本公司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和档案资产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十) 负责本
8、公司档案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十一) 负责本公司史志编纂; (十二) 参加集团公司地区协作组活动,组织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十三) 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档案人员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对全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管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要配备适应档案综合管理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统一管理本公司档案。 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遵守纪律,严守国家、企业秘密,应具备档案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档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需对其所管理的档案进行全面核对,核对无误方能办理交接调动手续。 第十条 集团公
9、司各子公司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属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按档案系列或工程技术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档案人员应接受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其业务能力的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按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要纳入科研、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要纳入本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或经济责任制。 第十四条 在科研项目、建设项目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应由档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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