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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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河南省分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 号)、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 号)、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xx50 号)、x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x 年版)(见邮银发x20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
2、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x银行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再就业人员及创业人员发放的,用于扶持其创业、再就业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须至少由合作机构提供担保或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对于仅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的,利率管理按照商户保证小额贷款的授权规定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x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x银行河南省分行与妇联、共青团、扶贫办、农委等政府部门合作发放的贷款,均纳入我行再就业小额担保业务管理范围,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3、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机构必须经省分行授权才能办理业务。 第七条 各级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工作,以及与担保机构和相关第三方的一切合作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妇女、失地农民及自谋职业人员,其他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或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均可参照执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
4、信用记录; (二) 年龄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三)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 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 借款人应连续正常经营 3 个月以上。 第九条 贷款用途。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为经营性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且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对于贷款用途的相关规定,严禁对从事国家禁止和我行禁入的行业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金额。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确定,须同时符
5、合如下条件: (一) 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高单笔限额; (二) 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高单笔限额; (三) 根据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xx50 号)规定的授信原则,测算的 高贷款金额; (四) 授权书或省分行批复文件规定的高单笔限额; (五) 对于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单一经营主体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5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以月或季为单位,单笔贷款的 长期限不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规定的 长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具体利率水平以省分行授权书或批复文件为准
6、。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 (一) 按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适用于期限 1-24 个月贷款)。 (二) 按月/季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长 23 个月或 7 个季度。 (三) 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法。 (四)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适用于期限 1-6 个月贷款)。 同一笔贷款业务,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不同的还款方式不允许组合。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基金担保”模式。担保机构按照与贷款行签署的x银行河南省分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
7、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参考版本见附件,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存入贷款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基金为贷款行所发放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结余与担保基金之间的大比例为 10:1,同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规定的大比例。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机构业务开办条件。对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且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均可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准入。对于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到担保机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的、或符合我行担保机构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严禁擅自与其他担保机构合作办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
8、七条 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在业务开办初期,各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省分行政策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作协议必须由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通过,并向省分行三农金融部报备后才能执行。合作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核借款申请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到贷款行申请贷款,对于当地政府不指定担保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与我行开展合作的,政府相关部门也应承担此项职责。 第十八条 开设贷款担保基金账户。与贷款行进行合作的、以保证金提供担保的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用于存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 大担保贷款余额为担保基金余额的 10 倍。开办再就业小
9、额担保贷款的各级机构,均须指定专人对担保基金账户余额进行监控,且须对该账户进行止付,确保担保基金足额,各二级分行须建立担保基金账户台账,对全辖担保基金账户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审核。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先向当地的合作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合作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合作机构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材料及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并按照合作协议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或承诺贴息。 第二十条 推荐客户。合作机构向贷款行推荐其审查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并将合作机构审查审批意见书(或同意推荐书,下同)交给贷款行,同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到贷款行办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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