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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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流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第二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三条 汇兑往账业务(一)客户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申请书,经办人员审核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登记录入各要素;(三)各机构对于录入成功的往账业务,换人作复核发送处理;(四)复核发送完成后,经办人员应根据省级清算平台转发的
2、回执信息作相应处理:交易成功的,至待打印任务栏打印相关业务凭证;交易失败的,根据业务状态查实后作相应处理。第四条 汇兑来账业务(一)客户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一致的,系统作自动入账处理;(二)客户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不一致的,系统作挂账处理。各机构应向汇出行发出查询,内部主管根据汇出行查复结果作出入账或退回处理判断,逐笔对挂账业务进行审批并签章确认,经办人员根据内部主管审批意见在系统中作相应业务处理。第五条 委托收款(划回)往账业务(一)各机构收到收款人开户行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应先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委托收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第三联是否加盖结算专
3、用章;(二)付款人为单位的,各机构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付款人;各机构应留存有关债务证明,若按规定必须将债务证明交付款人的,应将债务证明连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及时交付款人,由付款人签收;(三)委托收款凭证交付款人后,各机构应根据付款人的通知付款;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本行的,视同同意付款;(四)付款人同意付款后,经办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在系统中作录入处理:1付款人为本行的,应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主动划转给收款人;2付款人为客户的,应在收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及时作付款处理;(五)录入成功后,换人复核发送,并由经办人员打印相关业务凭证;(六)付款期满,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
4、付全部款项的,各机构应在委托收款凭证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一式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第一联通知书和托收凭证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通知书及第四联托收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将债务证明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第六条 委托收款(划回)来账业务各机构收到发来的委托收款(划回)来账业务,应与留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填注收到日期,并将款项及时转入客户账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第七条 托收承付(划回)往账业务(一)各机构收到收款人开户行的托收承付凭证及交易单证时,应先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委托收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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