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证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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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证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及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证券(以下统称证券)。第四条 证券质押贷款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第二章
2、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 证券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xx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质押的证券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第八条 证券为股票的,应当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流通股或者解禁期限在质押期限内的限售流通股股票,不存在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得接受质押:(一)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三)被交易所实施其他
3、风险警示(标记为ST);(四)B股股票;(五)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七)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八)已经停牌且复牌时间无法确定的;(九)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十)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十一)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证券为基金的,须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得接受质押。(一)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二)上市交易时
4、间不足1个月的;(三)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短于借款到期日的;(四)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的;(五)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的;(六)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条 证券质押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押率与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的乘积。即:贷款额度质押标的证券市值质押率。质押标的证券市值=证券价格质押股数(份额)证券价格以放款前20日、60日、120日均价及上日收盘价四者孰低者计算。第十二条 证券质押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5、含展期)。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四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第四章 证券质押率的确定方式第十五条 证券质押率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不超过60%;(二)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不超过60%;(三)普通股票不超过60%;(四)出现下面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股票定义为低评级股票,基准质押率不超过50%:1.上市交易未满3个月;2.流通股本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低于5亿元;3.90天日均成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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