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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确保公司文件、业务资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公司综合部是公司保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并指导下属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调查处理失密、泄密事件。第四条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第五条 公司保密范围划分的原则是: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将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下列后果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司秘密。(一)公司秘密包括:1、公司重大决策中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践
2、的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规范、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及主要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7、项目工程的招投标文件;8、其它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二)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密级划分:公司秘密文件的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一)绝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不良影响,如公司的战略发展策划、公司的长远规划、重大项目的决策、整体财务
3、情况以及公司领导的变动等。(二)机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如公司领导会议的决定、公司的年度规划、经营状况、机构调整和部门负责人的人事变动等。(三)秘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指第1、第2项以外的公司内部规定、计划、经营、财务、人事等情况。第七条 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密级由起草部门或专业机构提出密级建议并由有关公司领导确定,由综合部印制时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如综合部有异议,可商有关领导改变密级。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形变化,密级可以变更或解除,其审定权限与确定密级权限相同。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九条 知晓范围:
4、第六条所定内容除公司领导有权全部知晓外,绝密级只限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第十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凡上级会议文件、资料、领导讲话,必须交综合部登记保管,不准长期保留在个人手里。(四)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第十一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5、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十二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的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公司秘密。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部,综合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如与有关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规、规章为准。第四章 奖 惩第十六条 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表扬,对于制止他人泄密行为或发现他人泄密及时报告、使公司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的员工,将视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公司受损失者,给予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过失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采取措施补救的,可酌情减轻处罚;对造成泄密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将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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