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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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山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第四条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 贷款对象。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农户。第六条 准入条件(一)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三)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四)家庭主要成员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五)家庭主要成员在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且所有往来资金通过本账户结算。(六)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
3、信用记录。(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户的评定有效期到期日。第九条 贷款利率。各县级联社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浮动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结合农户所在信用村及自身的信用评级情况、家庭负债率、贷款用途、对农村信用社的贡献度等因素制
4、定统一的利率定价方案,并公布实施。第十条 还款方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结息方式采取按月或按季结息。第四章 信用户评定及授信第十一条 信用户的信用等级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具体等级数量、等级名称和评定标准由县联社结合辖内实际综合考虑确定。信用户评定的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农户家庭资产状况、家庭劳动力及人口状况、家庭主要经营项目、家庭预计收支状况、家庭主要成员信誉状况等。各县级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增加项目及各项目权重,其中家庭主要成员信誉状况权重占比应高于其它各项。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第十二条 信用户评级授
5、信的程序。 由县级联社授权,以基层社主办,成立以包村客户经理为组长,信用社其它客户经理、村委负责人、村民代表为成员的初评小组,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召开村民大会,宣传评定信用户的意义和方法,组织学习、讨论评定标准,动员广大村民参与评定并实施监督。评定工作要坚持集中、公开、公正的原则。所谓集中,就是定期对每个村的农户进行一次集中信用评定;所谓公开,就是评定工作必须通过必要的形式告知农户,让农户广泛参加。做到五个公开,即评定条件公开、评定方法公开、评定结果公开、授信额度公开、适用利率公开;所谓公正,就是整个评定过程要接受村民监督。具体评定程序为:(一)现场调查。由初评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开展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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