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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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 货 经 纪 合 同甲方:xx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一)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 是中国证监会及派
2、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三) 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四) 是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五) 是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六) 是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上述情形的,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立即通知甲方,且应当自觉停止开新仓,并立即自行清仓和做出申请销户的安排。如在本合同签署后,甲方获知乙方具有上述任一情形的,无论乙方是否通知甲方,甲方均有权限制乙方开新仓,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交
3、易权限,直至乙方销户。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
4、询问甲方应详细解释。第二节 委 托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不得在法律允许之外,与甲方的工作人员私自达成或签署全权委托交易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如有发生,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当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承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九条 乙方
5、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或)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
6、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一) 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二) 为乙方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三) 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仓储等相关费用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四) 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五) 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甲方为乙方垫付的罚款;(六) 甲乙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划款事项;(七) 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
7、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
8、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第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
9、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设定交易密码,交易时,乙方按照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
10、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并入金前更改初始密码,在电话下单后及时更改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第五节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第二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投机/套利/保值等内容。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
11、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
12、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通知与确认第二十九条 乙方以本合同开户申请表中列明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E-MAIL地址等作为甲乙双方有关通知、报告和确认等业务往来的有效地址和号码。如有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确保业务往来的不间断。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通知甲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
13、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乙双方均同意,只要甲方将乙方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对乙方约定的通知义务。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
14、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第三十二条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址为或,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
15、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地主要区别在于:查询系统账单采用“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两种计算方式,乙方可任选一种方式查询,甲方结算系统账单采用“逐日盯市”计算方式。第三十五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任一辅助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一) 采用客户交易终端发送; (二) 采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发送;(三) 采用信件、传真等方式发送。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任一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一) 甲方网站
16、公告;(二) 甲方营业场所公告;(三) 甲方网上行情报价及自助交易系统;(四) 电话或短信方式。 第三十七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
17、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第三十九条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第四十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
18、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第四十二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七节 风险控制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第四十四条甲方以公司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公司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计算方法为:公司风险率 = 按甲方标准收取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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