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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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工作程序,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自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农村信用社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主要包括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交易类、基金托管、咨询顾问、其他中间业务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和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唐山市农村
2、商业银行与各县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联社积极鼓励各行社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加快产品创新,丰富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拓展客户服务空间,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树立农村信用社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经营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风险自担、合作共赢”的原则。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开办中间业务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范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第
3、七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第八条 省联社市场拓展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各行社的中间业务需求,协调、指导中间业务产品研发、推广和营销;制定中间业务相关制度;负责中间业务系统平台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省联社信息科技部负责中间业务系统平台的开发、测试和日常维护,保障中间业务系统平台、网络系统等软、硬件正常运行。省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指导中间业务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核算标准。省联社合规部负责对开办或即将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预测。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指导、协
4、调和服务。负责组织辖内行社中间业务产品创新、推广、营销、宣传、检查和中间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第九条 各行社是中间业务管理的主体机构。负责制定中间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向监管和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或报告要开办的中间业务产品,取得相关开办资质;制定中间业务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中间业务产品营销、宣传;制定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统计、分析、上报中间业务数据;中间业务日常检查等。第十条 各行社是中间业务创新的主体机构。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办特色中间业务产品,在全省统一架构模式下,有权自主开发,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要给予相应的支持、配合。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5、)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四)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风险管控措施,并经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和论证,确保其合法合规;(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第十三条 对须经监管机构审批开办的中间业务,应事前向上逐级报备咨询,经回复后再报相应监管机构审批,经其同意后
6、开展业务。对须向监管机构备案和报告的,应向监管机构备案或报告,同时向上逐级事后报备。第十四条 开办代理保险、理财、外汇业务(结售汇业务除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衍生产品交易、离岸银行等业务,代理网点和代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具备开办代理业务的资格或资质。第十五条 各行社要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管理组织架构、产品研发、市场营销、服务定价、会计核算等基本制度,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本行社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计划,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和员工工资考核体系,设立中间业务专项奖励费用,确保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第五章 审办流程第十六条 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或在中间业务系统平台上新增产品,应向省联社咨询或
7、报备。第十七条 拟开办新中间业务品种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开办业务的正式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并附常年法律顾问书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成本和收益预测;4.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6.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7.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三)省联社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省联社统一推广的中间业务产品,按照具体产品管理办法或要求执行。第十九条 各行社是地方性特色中间业务创新和应用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可行性分析、立项
8、和自主开发。第二十条 省联社市场拓展部负责对各行社提出立项申请的收集和整理,对其进行业务可行性分析进行审查,对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支持,并初步确定项目应用范围。第六章 服务收费第二十一条 各行社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中间业务产品的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全省性中间业务由省联社制定指导价格;省联社没有制定指导价格的,由各行社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市场调节价项目要在充分考虑成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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