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管理协议(银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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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户管理协议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银行账户管理协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市热力公司【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xx年【 】月目录第一条收款账户的开立3第二条收款账户的管理5第三条管理费用7第四条账户管理银行的职责7第五条业务监督8第六条陈述与保证9第七条违约责任10第八条通知方式11第九条保密义务13第十条不可抗力13第十一条协议期限和终止14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4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4附件一:计划管理人划款通知(样本)17附件二:通知(样本)18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银行账户管理协议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计划管理人”)(作为计划管理
2、人并代表“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住所:邮政编码:541004联系电话:传真:乙方:xx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或“原始权益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住所:邮政编码:016000联系电话:传真: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以下简称 “账户管理银行”)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鉴于:1 热力公司为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在许可经营的范围内合法享有供热经营权与收费权。2 计划管理人与热力公司签订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3、(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由计划管理人设立“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以专项计划项下募集资金受让基础资产,基础资产为计划管理人按照约定向热力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后,计划管理人享有的要求热力公司支付供热收费收益的债权。供热收费收益的范围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未来120个月内原始权益人基于其供热收费权而在特定期间内向热用户收取的热费收入(含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款项,但不含初装费);专项计划设立后,若原始权益人调增供热价格、新增供热区域范围或变更热费收入结算方式的,则调增供热价格、新增加的供热区域范围以及变更热费收入结算方式形成的
4、热费收入亦在供热收费收益范围内,属于基础资产。3 热力公司在账户管理银行处开立了收款账户,用于接收自热用户收取的热费收入(含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款项,但不含初装费)。4 为保障基础资产项下热费收入现金流的安全性并确保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实现与分配,计划管理人与热力公司协商一致,委托账户监管银行对开立在该行的收款账户中热费收入进行管理。账户管理银行愿意接受计划管理人、热力公司的委托,对热力公司在账户管理银行处开立的收款账户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管理。为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各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收款
5、账户内热费收入归集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 收款账户的开立1.1 收款账户1.1.1 热力公司在此确认:本协议签署前,热力公司已在账户管理银行开立了以下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为热费收入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专项用于存放自热用户收取的热费收入:账户名称:xx市热力公司账号:【】开户行:【】1.1.2 每个特定期间的归集期内,在账户监管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金额达到该特定期间对应的必备金额之前(具体时间以计划管理人的书面通知为准),热力公司只能对收款账户办理“柜台业务”,账户管理银行不得为收款账户开通通兑、网上银行(除查询功能外)、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任何非“柜台业务”的业务
6、,不得购买、开立汇票、本票;在每个特定期间的非归集期内,以及归集期内在监管账户金额达到该特定期间对应的必备金额之后,收款账户可以开通上述功能(汇票、本票除外)并进行相应操作。收款账户开通对热力公司和计划管理人的网上查询功能。专项计划设立日前,账户管理银行应向计划管理人、热力公司出具已取消热力公司上述业务权限(如需)、以及已开通对热力公司和计划管理人网上查询功能的书面通知。1.1.3 未经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热力公司不得办理收款账户的更换、销户手续,除本协议以及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外,不得对收款账户或其中资金设立账户质押、存单质押。1.1.4 专项计划终止清算前,热力公司应保证收款账户的持续、有
7、效使用,未经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热力公司不得对收款账户进行变更、销户,账户管理银行不得对收款账户办理变更、销户等手续。1.1.5 专项计划终止清算前,如果发生收款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扣划,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计划管理人有权要求热力公司在账户管理银行另行开立新的收款账户,本协议所有适用于收款账户的条款对新的收款账户适用和有效。发生上述收款账户限制使用情形的,账户管理银行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当日通知热力公司和计划管理人。1.2 账户管理银行确认收款账户的功能设置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并保证对收款账户的功能设置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持续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账户管理银行应于收款账户功能设置变
8、动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计划管理人发送书面通知。1.3 在收款账户每次发生任何资金的划入或划出,账户管理银行有义务保留相应的划款凭证、单据等备查。第二条 收款账户的管理2.1 本协议项下收款账户仅限于接收自热力公司自热用户处收取的热费收入(含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款项,但不含初装费,下同),收款账户不得用于除收取热费收入之外其他用途。账户管理银行不得为热力公司开立用于收取热费收入的除收款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2.2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热力公司自热用户处收取的热费收入应全部存入本协议项下收款账户、以及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国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和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
9、产支持专项计划光大银行账户管理协议项下的收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2.3 热费收入的核对2.3.1 热力公司的财务部应于每月初与其公司运营部核查上月(第一个期间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计算)的热费收入账目,并编制体现上述各项数据和账务处理的月度报表。2.3.2 热力公司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个月度期间的月度报表以传真形式发送计划管理人以及账户管理银行。2.4 收款账户资金划出至监管账户2.4.1 收款账户应按照如下方式向监管账户划入资金:热力公司应当在各个特定期间的归集期内每月最后一日(节假日顺延)将收款账户内归集的当月全部热费收入全部归集至监管账户,直至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达到当个特定期间的必
10、备金额。在监管账户资金余额未达到必备金额之前,若热力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收款账户资金归集至监管账户时,热力公司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账户管理银行将收款账户内的全部资金直接划入监管账户,对此账户管理银行对原始权益人免责。若账户管理银行未按照本约定将收款账户的资金划入监管账户的,则账户管理银行应对由此给专项计划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截至当个权益登记日之前的第13个工作日(即R-13日),若热力公司实际划入监管账户内的金额仍未达到当个特定期间必备金额的,计划管理人有权通知(格式见附件一)账户管理银行于当个权益登记日之前的第12个工作日(即R-12日)将热力公司收款账户中的热费收入直接划至监管账户,直至实际
11、划入监管账户内的金额达到当个特定期间必备金额。原始权益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账户管理银行以上述操作权限,账户管理银行按照上述约定将收款账户内的资金直接划入监管账户,对原始权益人免责。若账户管理银行未按照计划管理人的通知将收款账户的资金划入监管账户的,则账户管理银行应对由此给专项计划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每个特定期间的归集期内,在实际划入监管账户金额达到该特定期间对应的必备金额之前,本协议项下收款账户内的资金仅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划入监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账户或取现。归集期内,实际划入监管账户金额达到该特定期间对应的必备金额之后,计划管理人将以传真形式向账户管理银行发送通知;未取得计划管理人的通知
12、,账户管理银行不得接受热力公司将收款账户的资金划入监管账户之外的任何其他划出或支付指令,否则,应对由此给专项计划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4.2 监管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监管账户信息具体以热力公司、计划管理人及监管银行另行签署的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为准。第三条 管理费用3.1 账户管理银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热力公司、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无须支付任何管理费用,但账户管理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账户管理银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需向账户管理银行支付管理费用为【 】,管理费用以专项计划项
13、下财产承担。账户管理银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热力公司需向账户管理银行支付管理费用为【 】。第四条 账户管理银行的职责4.1 账户管理银行应按照如下约定履行通知义务4.1.1 账户管理银行应于每月最后一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将本月的收款账户的收付款情况(明细账)以传真形式或将明细账扫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对账户管理银行作出的上述结果有权进行核对。4.1.2 收款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扣划,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账户管理银行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当日通知热力公司和计划管理人。4.1.3 本协议约定的账户管理银行应履行通知义务的其他情形。4.2
14、账户管理银行在此确认:4.2.1 热力公司已按照本协议第2.4.1款约定特别授权账户管理银行根据计划管理人的通知将收款账户内的资金直接划入监管账户,账户管理银行不得拒绝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将收款账户内的资金划入监管账户的划款通知。第五条 业务监督5.1 账户管理银行对原始权益人的监督5.1.1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账户管理银行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并记录收款账户的资金划拨情况。对于原始权益人作出的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资金拨付指令,账户管理银行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并拒绝执行该指令。5.1.2 账户管理银行发现原始权益人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管理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格式见附件二)
15、原始权益人予以纠正,原始权益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账户管理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账户管理银行和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原始权益人改正。5.2 计划管理人对原始权益人和账户管理银行的监督5.2.1 原始权益人在此特别授权: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查阅收款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查看账户明细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文件,无需另行取得原始权益人的同意,账户管理银行应根据计划管理人的申请提供该等账户的资金进出记录等信息。5.2.2 计划管理人发现账户管理银行的行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账户管理银行纠正,账户管理银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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