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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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级行社,其中地级市联社及地级商业银行称为市级行社,县及县级市机构称为县级行社)。第二条 各级行社以法人为单位拥有其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私分、侵占和平调其固定资
2、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比例管理、物尽其用、按权限审批、严格控制投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坚持谁用谁管、管用结合,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第四条各级行社购建办公用房和其他大型固定资产,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程序,达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应该由相关部门采用招投标办法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坚决杜绝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以权谋私和其他不正之风。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投资性房地产指各级行社现有的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各级行社原则上不允许新购
3、投资性房地产。新购置土地并筹建办公楼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计量的,应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同时购置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不能准确拆分单独计量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可共同归入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章 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各级行社为经营管理活动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第六条 为加强管理,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分类:(一)房屋及建
4、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培训用房和其他用房及建筑物。(二)机器、机械及其他:监控设备、中央空调、电梯及其他。(三)运输工具: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四)电子设备: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不间断电源、微机、打印机、路由器、服务器、自动取款机及配套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汇票鉴别仪、全自动捆钞机、钱币清分机、胶印设备、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及音响设备;发电机、空调机、投影机及其他设备、各种仪表仪器等。(五)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第七条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则固定资产购建要本着不超比例,不超标准,不超权限,不超过自身财务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经营
5、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后,组织固定资产购建的实施。由于特殊原因,各级行社抵债资产需要自用的,视同新购入资产处理,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房产设计建造要适度超前,适应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兼顾地方规划要求;要充分考虑网点布局、设施布放,注重提高服务功能,提升自身形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等。第八条 购建标准及审批权限。 (一)营业办公用房1购建标准(1)市级行社本部市级行社本部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标准由省联社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决定。(2)县级行社本部(含市级农商行一级分行)全辖存款规模(数据以提出购建申请时上推一年度月平均余额为准,下同)在20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
6、用房(含食堂、车库、锅炉房、配电室等附属设施,下同)建筑面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内;全辖存款规模在20亿元(含20亿)至4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00平方米以内;全辖存款规模在40亿元(含40亿)至6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全辖存款规模在60亿元(含60亿)至8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00平方米以内;全辖存款规模在80亿元(含60亿)至10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全辖存款规模在100亿元(含100亿)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0平方米以内;其中设区市、省直管市所在地的县级行社及x
7、x扩权县(市)的县级行社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可在相应标准上增加20%的面积,上年末分类评级为5级(含5级)以下的各级行社建筑面积原则上下调相应标准的20%,上年末分类评级为3级(含3级)以上、业务发展快速的县级行社建筑面积原则上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具体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掌握。(3)基层行社(含其他同级机构)存款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存款规模在1亿元(含1亿)至3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存款规模在3亿元(含3亿)至5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
8、建筑面积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存款规模在5亿元(含5亿)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2500平方米以内。(4)分社、储蓄所(含其他同级机构)存款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存款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800平方米以内。新建营业网点营业办公用房面积根据业务规划合理确定。2审批权限市级联社本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市级农商行本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市级农村商业银行辖内支行及网
9、点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由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审批。县级联社本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县级农商行本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县级行社辖内营业网点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联社根据分类管理要求制定。(二)交通工具1配备标准(1)专用运钞车专用运钞车的车型、种类、数量、标准,按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xx农村信用社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及购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2)工作用车市级行社工作用车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其中,各市级联社工作用车单价控制在25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总数不得超过5辆;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本部配备工作用车单价控制在25万元(不含购置税)以
10、内,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用车数量由省联社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县级行社工作用车单价控制在20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县级行社工作数量根据业务规模、机构数量、辖区面积的不同,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县级行社上年度月均存款余额低于15亿元的,工作用车数量控制在4部以内;县级行社上年度月均存款余额在15亿元(含15亿元)至50亿元(含50亿元)的,工作用车数量控制在5部以内;县级行社上年度月均存款余额超过50亿元的,工作用车数量控制在6部以内。县域面积较大的县级行社(距行社本部50公里以外的网点数超过10个),依据县级行社经营情况及财务承受能力,工作用车数量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增加一部,具体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市
11、级行社核准。各级行社购置和更换工作用车,要严格履行行社内部财务审批程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行社工作用车的购置、更换及将抵债车辆转为自用,抵债车辆应按xx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相关办法及时处置变现,确需自用的按照上述工作用车的数量和单价标准,视同购入新车处理,履行各级行社内部财务审批程序后转入固定资产。各级行社在规定数量内更换工作用车,原则上车辆应使用8年以上或行驶50万公里以上,如果车辆状况较差、修理费用偏高,确需提前处理的,应报上级行业管理机构审批。更新购置后,旧车立即停用,并在2个月内进行处置,严禁新旧工作用车并用。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行社可根据辖内县级行社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县级行社辖
12、内营业网点配备工作用车的相关条件及其数量、金额,并将核定制度标准报省联社审批后执行。2审批权限专用运钞车的购置按xx农村信用社安全防护设施规定执行。市级联社购置、更换工作用车一律报省联社审批。市级农商行购置、更换工作用车在规定标准内由市级农商行自行审批,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标准购置、更换工作用车的报省联社审批。县级行社工作用车在规定的数量、单价标准内,由县级行社履行内部财务审批程序后自行购置、更换,并事后报备市级机构。(三) 设备设施1.电子网络设备购建按xx联社信息科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2电视监控、防弹玻璃等所有安全防范设施器械,按照xx农村信用社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及购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购置
13、。3其他设备设施由各级行社履行内部财务审批程序后自行购置。第九条固定资产审批程序需上报的购建项目,在购建之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项逐级上报审批。县级行社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认真研究,合理确定所购建固定资产的规模及标准,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行社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并根据审批权限批复申请单位或上报省联社,省联社审核通过后予以批复。市级行社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可参照此执行。申请建设营业办公用房的,应首先立项审批,立项审批后再申请建造审批,申报购建规模和投资额度。立项审批权限同建造审批权限,未经立项审批的购建项目不得预先购置土地使用权。第十条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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