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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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本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反洗钱培训宣传、保
2、密审计、考核、责任追究以及协助调查等方面的工作。第三条 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应依法协助、配合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将记录资料存档;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及其行为、交易与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第四条 本行及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五条 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第
3、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六条 总行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设置反洗钱组织机构。第七条 总行高级管理层应对各条线反洗钱工作保持持续关注并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对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履行向董事会报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第八条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运营条线行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前台部门(零售金融部、社区金融部、小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金融市场部、渠道服务部)、中台部门(运营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
4、信息技术部)、后台部门(内审部、安保部)等部门负责人(详见附件)。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成员由各部门指定联络员组成(详见附件)。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日常反洗钱工作,必要时提议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反洗钱涉内及涉外日常事务。本行反洗钱领导机构成员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报备当地人民银行。第九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一)组织、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督促并审核本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及调整;(四)向人民银行报送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五
5、)建立和优化反洗钱系统及反洗钱系统相关监测分析模型,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检查和督促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六)指导本行反洗钱工作事务,组织和开展本行反洗钱宣传、培训,促进本行反洗钱工作的交流学习;(七)协助处理人民银行、境外同业关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的调查和查复工作;(八)负责将客户身份识别、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控制措施,落实到账户管理、结算业务管理、客户身份信息档案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和作业流程中; (九)根据监管要求,制定并明确相关部门和支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考核措施。第十条 反洗钱工作涉及本行前台、中台和后台部门,相关前、中、后台部门在业务
6、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规定,主动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各项业务和产品流程,形成本行内部反洗钱工作有效合力,确保反洗钱制度流程有效执行。第十一条 总行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一、 牵头部门职责 运营管理部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职责如下:1、及时掌握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提出合理建议;2、协调前、中、后等部门主动建立健全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3、协助处理本行涉内、涉外反洗钱事务;4、负责监督审核本行反洗钱可疑报告,监督指导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等工作;5、负责督促加强反洗钱系统运维管理及系
7、统优化升级工作,负责运营反洗钱业务标准和参数的设置和调整;6、负责组织本行反洗钱工作检查、培训和宣传;7、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本行反洗钱日常工作;8、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9、按季报告运营条线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汇总和报送本行反洗钱工作报告。 (二)前台部门(零售金融部、社区金融部、小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金融市场部、渠道服务部)职责1、在业务管理制度中,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负责督促实施;2、在开发和优化业务系统时,须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确保本条线开发的业务产品和业务系统符合客户身份
8、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协查、反洗钱保密等反洗钱义务需要;统筹补充完善反洗钱所需的客户相关信息;3、在设计开发新业务和新产品时,须及时协同合规部门评估业务和产品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并对关键环节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4、在业务和产品管理、市场拓展以及业务营销中,须明确部门和支行人员识别客户身份、尽职调查以及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形的责任;5、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6、按季报告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三)中台部门职责1、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职责(1)及时掌握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本
9、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提出合理建议;(2)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对送审制度中涉及反洗钱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3)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2、信贷管理部职责(1)在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中,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2)在开发和优化业务系统时,须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确保本部门开发的业务产品系统能够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数据接入、反洗钱工作数据提取的需要;统筹补充完善反洗钱所需的客户相关信息;(3)在信贷业务管理制度中,须明确信贷从业人员主动根据可疑交易分析、
10、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反洗钱调查等要求,关注客户洗钱风险,反馈客户身份和业务信息责任;(4)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5)按季报告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3、授信审批部职责(1)制定本行授信政策和授信客户标准时,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2)授信审批时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根据客户识别和风险评级情况,对反洗钱工作中高风险行业应审慎授信。(3)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4)按季报告本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4、信息技术部职责(1)协助前、中台部门开发、优化反洗钱系统,利用IT
11、技术支持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2)协助各业务条线评估产品和业务的洗钱风险,并针对关键环节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技术措施;(3)协助提取、分析、处理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客户、账户及交易等数据;(4)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5)按季报告本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四)后台部门职责1、内审部职责 (1)负责审计监督本行反洗钱制度的落实及执行情况,评价各条线部门对反洗钱工作职责的落实及执行情况;(2)负责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开展本行反洗钱工作的专项审计;(3)协同反洗钱工作小组对各条线相关部门和支行在落实反洗钱
12、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缺失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2、安保部职责(1)根据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以及本行要求,协助侦办洗钱案件;(2)监督和落实本行反洗钱事务的保密工作,对涉及本行安全的事项,如进入监管区域,调阅、复制重要业务档案和监控资料等承担备案、审批、陪同和保卫职责;(3)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4)按季报告本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二条 一级支行反洗钱工作职责(一)各一级支行负责人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二)各一级支行应参照总行建立反洗钱领导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三)各一级支行应指定专人承担反
13、洗钱工作职责,并设AB角,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属网点进行反洗钱调查、客户身份真实性识别和核实、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确认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组织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按月报告本支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承担与总行的反洗钱工作联络职责;(四)各一级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备。(四) 二级支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各二级支行(营业部)应指定专人承担反洗钱工作职责,并设AB角,负责根据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反洗钱工作操作流程,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真实性审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确认等反洗钱义务,组织参与反洗钱培训
14、和宣传;随时报告本网点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十四条 总行后督授权中心是本行反洗钱监测和审核处理中心,负责分析监测本行可疑交易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督和指导各网点配合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真实性核查、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确认等工作,按月报告本中心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规定第十五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本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第十六条 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
15、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留存影像资料或复印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二)在业务办理中,须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客户业务由他人代理办理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核对并登记。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三)客户先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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