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部涉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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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总部涉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资委保密工作要求及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加强集团公司总部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清退、归档、销毁、保密等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文件、资料系指通过机要渠道接收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国资委等国家部委带密级的文件、信息、内部刊物等涉密载体。第二章 涉密文件、资料处理程序 第三条 签收。集团公司机要秘书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清点与核实。涉密文件、资料应由机要秘书拆封,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封。 公司领导和部门人员外出参会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机要秘书登记、管理。 第四条 登记。收到的涉密文
2、件、资料由机要秘书加盖收文专用章并负责按不同类别和密级,分类登记、编号。涉密文件、资料要专册登记,制作涉密文件、资料的电子目录要在专用电脑上进行。 第五条 批办。机要秘书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应及时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批示。 根据批办意见,机要秘书将涉密文件、资料送交有关领导传阅、阅办或分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承办;传阅、分送、回收文件应做好登记,并随时掌握涉密文件、资料的去向。传阅涉密文件、资料要由机要秘书直送,不得横传。 第六条 承办。需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承办的涉密文件、资料,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承办人,在专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的计算机、打印机上处理。承办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接
3、触范围,防止丢失、泄密事件发生。涉密文件、资料办理完毕,承办人要在文件处理单上简要注明办理结果、日期并签名,及时交机要秘书归档。因工作需要,各部门需暂时保留备用涉密文件、资料的,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七条 催办。交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的涉密文件、资料,机要秘书要定期跟踪,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催办记录,并将办理情况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反馈。 第八条 归档。涉密文件、资料应按分类和序号归档,应放入保密专柜中保存,严防发生失窃、失密和损毁事件。 第九条 清退。接到上级涉密文件、资料清退通知后,按规定的清退范围、时间和要求填写清退表,要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查对复核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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