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存货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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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管理办法 财字200958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存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产品成本,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及其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存货的定义、确认和计量第三条 存货是指各单位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已完工未结算工程等。第四条
2、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 存货的计量由*会计核算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 存货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盘盈存货应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第七条 存货的信息披露各单位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一)各类
3、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四)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五)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六)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七)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第八条 存货管理中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岗位设置应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第四章 原材料管理第九条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第十条 原材料管理主要包括采购管理、验收管理、领用管理、盘存管理等环节。第十
4、一条 原材料采购管理原材料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存量管理基准、用量预算,参照市场供应情况拟订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材料采购时,采购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符合招标要求的应招标确定供应商,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应比价择优采购。采购合同签订前须会签相关部门,合同签订须经授权,如需变更合同须履行原合同签订程序。签订的合同副本应送财务和合同管理部门留存。第十二条 原材料入库管理原材料入库前应依据合同进行清点,办理实物和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验收,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入库。各单位应加强原材料采购入库各项单据管理,及时登记原材料台账,采购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据送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5、或报销手续。各单位应加强原材料的库存保管工作。第十三条 原材料领用和发出的管理原材料的领用应建立健全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发出;原材料发出过程中应核对数量和质量,保证领用无误,手续齐全。原材料发出后,应将相关的发料凭据及时送交财务部门。第十四条 原材料盘存和清查管理材料盘存和清查的程序:(一)确定存货清查日。材料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相一致。(二)材料的保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检斤、检件)、核对、记录。
6、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做好登记。(四)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五)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材料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材料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六)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和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第五章 产成品管理第十五条 产成品是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
7、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第十六条 产成品的入库管理。产成品入库时,应根据产成品验收入库单所列项目明细进行点收入库,并办理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入库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十七条 产成品的出库管理。产成品出库应填制产成品出库单,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保证领用无误,手续齐全。发货后,应将相关的发货凭据及时送交财务部门。第十八条 产成品的储存管理。产成品的储存和保管,应以产成品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按产成品的类别、规格、型号分门别类进行存放,要做到排列整齐、货号明显、作业和盘点方便。第十九条 产成品的盘存和清查管理。产成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产成品的业
8、务主管部门、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都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按照产成品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毁损,应列明型号,登记清楚,编制清查盘点表。 对发生的产成品盘亏、盘盈和毁损,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第六章 半成品管理第二十条 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第二十一条 半成品需计价入账,半成品明细账为数量金额式,财务部门以金额核算为主,物料管理部门以数量核算为主。第二十二条 半成品入库管理 半成品入库需严格按照点收手续办理,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办理入库,填写相应的入库点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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