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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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控流动资金贷款风险,依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所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四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不
2、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在授信额度内发放,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第七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九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借款人依法设立,
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二)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 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 在贷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管和结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六)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 持有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有效的贷款卡;(八) 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九)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
4、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贷款金额。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人相应经营的有效期限内,且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二条贷款利率。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
5、,按年浮动。第十三条还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第四章受理与调查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交具有明确借款用途的书面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 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二) 经年审的贷款卡;(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四) 最近连续三年财务报表、近期及上年同期财务会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五) 经年审的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六)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
6、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其他类借款人一般需提供职代会(或理事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的决议书或授权书;(七)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八) 借款人依法成立文件、组建公司的批件复印件;(九) 借款人专用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十) 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受理与调查阶段的工作由客户部门完成。客户部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对于资料不完整的,要求补充;对于资料完备的,应及时安排客户经理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
7、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 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 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 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 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 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 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 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 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应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8、的测算参考”的规定,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效信贷资金需求。第十七条尽职调查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调查意见等,并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评级的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已经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评级。第十九条调查报告应由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送达审查审批部门;对发现遗漏或重大失误的,要督促调查人员及时纠正。第五章审查与审批第二十条审查阶段的工作由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完成。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收到客户部门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指定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9、,审查重点内容有:(一) 客户部门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二) 调查人员对客户资金需求量的测算是否准确、授信额度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客户及其所在集团统一授信额度内;(三) 贷款效益与风险情况,包括借款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四) 担保能力,包括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第二十一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提交审查报告,明确审查意见,经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二条审批阶段的工作由独立审批人或集体审批组织完成。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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