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业务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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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丰富信贷业务品种,有效扩大担保范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业务是指我行以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偿还的担保,并在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授信申请人办理的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备而取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债权及其造成或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造成或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现有的应收账
2、款指截止到授信申请人用信日已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指截止到授信申请人用信日未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账款。本细则不接受授信申请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权利人系指直接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即授信业务申请人。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债务人系指直接与授信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造成或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所有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造成或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造成或产
3、生的债权; (四)公路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第七条各支行(含营业部,下同)应优先开展已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对以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授信业务要审慎进入,在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还款来源的稳定性的前提下方可开展。第八条本细则仅适用于以已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账款质押所办理的授信业务。第二章 授信条件第九条在符合我行基本授信条件的同时,授信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授信用途必须为流动资金;(二)能够提供账龄不超过6个月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三)授信申请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作时间至少达6个月以上,且能提供3次(含)以上的交易记录证明材料。交
4、易记录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授信申请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签订的购销协议或有关协议;2授信申请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购销协议的发货凭证及增值税发票;.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银行付款凭据;其他总行要求提供的材料。第十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含);(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具备一定的延续经营能力,能够及时偿还应收账款债权人账款的能力;(五)属于信誉良好,具备充份付款能力的大型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等;(六)其他总行要求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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