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保证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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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类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 公司类保证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公司类保证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贷款人
2、处开立基本账户,并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三)借款人连续经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保证人除符合第四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无重大经济纠纷;(三)无不良资产剥离、核销或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四)成立三年以上,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五)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60%(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六)原则上保证人
3、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但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保证的除外。第六条 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 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等。第八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合理确定。第九条 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
4、内部成员单位担保的,原则上只能以母公司本部授信额度对下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不超母公司自身授信额度的50%。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十一条 贷款人根据不同管理要求和资金成本,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贷款利率。第十二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实行分期还款。 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 公司类保证贷款的调查除参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外,还需侧重调查以下内容:
5、(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真实性;(二)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三)借款人组织架构及生产经营情况;(四)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规划、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五)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十四条 对保证人严格按照第十三条内容调查同时,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保证人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及净资产数额,与拟保证的借款本息额相比较,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能力;(二)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调查,保证人对自身债务是否能到期偿还,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三)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调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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