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基本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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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加强集团内工程建设的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省水利厅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直接投资或公司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的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水源工程、供排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第三条 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执行。建设管理工作指:初步设计、施
2、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直接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合同管理,做好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二章 项目监管组织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是公司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管工作和对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公司进行直接管理,公司投资参与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进行管理,公司项目建设管理部进行间接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参
3、股公司应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管机构,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项目建设管理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章 项目法人及其职责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或交由子、分公司加以实施,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第十条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提名项目经理人选报董事会通过。集团公司参与管理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经理及项目机构报项目建设管理部备案。子公司或分公司实施的项目,组建项目法人并任命法定代表人后报项目建设管理部接受审核。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项目法人的运作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
4、量、工程进度、资金筹措等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其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及技术、财务等负责人;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建设资金筹措; (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七)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
5、资金; (八)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九)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十)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十一)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的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评
6、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提前15日向公司项目管理部提交招标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等。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前,招标人应向公司项目建设管理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投标情况、评标报告、定标情况等。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严格把好投标人的市场准入关。严禁施工单位无证施工、越级承担施工或未经同意自行施工。一旦发现施工单位无证施工和越级承
7、担施工等,项目建设管理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并通知项目法人停止拨款。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等级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确定投标人的最低资质等级。第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五章 开工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审批权限,在签订施工合同且具备第十八条中列出的所有条件后,向有权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第十八条 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二)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
8、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三)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董事会同意; (六)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七)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九条 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审批权限: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由公司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批;子公司、分公司所管项目由子公司、分公司相应的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报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备案;公司参与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审批,报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备案。第六章 建设监
9、理管理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全面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建设部、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
10、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确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必须与项目法人签订正式的监理合同。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第七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形成以合同约束参建各方行为的建设管理体制。第二十八条 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的文本应使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
11、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1999765号)等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在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第八章 施工管理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资质要求(一)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二)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公司办理确认(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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