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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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规范风险代理清收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县级行社(含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同)将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的不良债权委托给社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约定,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并获取约定比例酬金的清收方式。第三条 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含应收未收利息)是指县级行社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或盘活的可疑类贷款(须认定为可疑类贷款1年以上)和损失类贷款,以及表外已核销、
2、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投资是指形成于2005年6月30日以前、县级行社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且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三年以上的长期投资及其应收未收利息。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胜诉案件执行程序启动1年以上仍没有清收到位的不良贷款,也可列入风险代理清收范围。其他不良贷款(投资)不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确因特殊原因需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必须由县级行社逐级上报省联社审查备案。第四条县级行社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投资),必须是已进行责任认定且责任追究到位的贷款(投资)。第五条 受县级行社委托对不良贷款(投资)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和个人为风险代理人。风险代理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清收能力;(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第六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不得作为风险代理人:(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及其近亲属、与借款人和担保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二)有违法违纪记录的组织或个人;(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组织或个人;(四)拟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及其近亲属;(五)其他不宜作为风险代理人的组织和个人。第七条 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本金优先、兼顾利息的原则。第二章风险代理清收计酬标准第八条 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贷款风险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逐笔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风险代理及风险代理计酬比例。计酬比例
4、可以按贷款时间确定,也可以按贷款占用形态(即信贷管理系统分类形态,下同)确定,两种方式任选其一,但表外已核销、已置换不良贷款及应收利息只按贷款时间确定计酬比例。(一)按贷款时间确定计酬比例。以现借款凭证记载的贷出日为准,1996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以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的比例计提酬金;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形成的不良贷款,以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40%计提酬金;2005年7月1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以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的比例计提酬金。(二)按贷款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可疑类贷款,最后认定时间超过1年不足2年的,以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20计提酬金;
5、最后认定时间超过2年不足3年的,以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25计提酬金;最后认定时间超过3年,以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计提酬金。损失类贷款,以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计提酬金。 对不良投资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适用上述计酬比例,具体标准应根据招标结果确定或由委托人与风险代理人协商确定。第九条 对不良长期投资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论额度大小,均须报省联社审查备案。第三章风险代理清收的基本规定第十条风险代理清收不良贷款实行市、县两级分级审批、大额向省联社备案制度。风险代理清收单户或单笔不良贷款本息合计不足500万元的,由县级行社审核批准;风险代理清收单户或单笔不良贷款本息合计在500万元(含)
6、以上的,报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审查批准,其中单户或单笔不良贷款本息合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事后还应报省联社备案。拟对多户或多笔不良贷款打包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对胜诉案件执行程序启动1年后未执行到位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按上述权限及额度审查及备案。 第十一条 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拟实施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投资),县级行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最高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农村信用社风险代理清收不良贷款(投资)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不良贷款(投资)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提交县级行社主任(行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按照县级行社法人治理结构和
7、议事规则,应经理(董)事长办公会审议的,主任(行长)办公会通过后,还应提交(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审议。超过县级行社审核权限的,按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及额度上报审批及备案。县级行社主任(行长)办公会等有权审批机构必须对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并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应书面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实行风险代理的意见。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县级行社应该通过一定形式对相关债权在县级行社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债务人名称、债权期限、金额、担保情况、形成不良时间及原因、责任认定及追究情况等,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第十三条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县级行社应在坚持保密原则、不影响
8、清收处置效果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选择风险代理清收意向人。如有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有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的,县级行社要组织招标,根据意向人清收能力大小及所报计酬比例高低综合分析确定风险代理人。如果意向人不足三个,县级行社可在第八条规定的计酬标准之内与意向人协商确定具体事宜。第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按照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报名参与风险代理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风险代理人确定后,债权行社应与其签订xx农村信用社风险代理清收不良贷款(投资)合同(样本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清收期限,并应载明县级行社和市级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xx农村信用社风险代理清收不良贷款(投资)合同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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