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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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日常运作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一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是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第三条 公司负责基金会计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二章 基金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第四条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资产。
2、公司自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基金资产的会计核算应完全分开,建立各自独立的基金资产会计核算系统和自有资产会计核算系统。第五条 每只基金均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登记等方面相互独立。第六条 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七条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八条 基金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九条 基金会计核算人员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资产净值按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平均分割,得出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予以公告。第十条 活跃市场上交易
3、的投资品种估值原则活跃市场上交易的投资品种,如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ETF和LOF)、权证等,其估值政策如下:(一)估值日投资品种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该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和基金,应以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对交易所上市债券,应以估值日的收盘净价估值;(二)估值日投资品种没有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的市价确定该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三)估值日投资品种没有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或利率等因素,调整该投资品种最近交易的市价,以确定该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四)
4、基金在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主要依据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五)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品种最近交易的市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如异常原因导致股票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等),应对该投资品种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该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第十一条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原则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当前的公
5、允价值、市盈率法、净资产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公司可参考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意见,或者经商基金托管人,公司可自行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在采用估值技术时,公司应充分理解估值模型和相关假设,确保所选用的估值模型和相关参数的适当性、客观合理性和前后一贯性,并应定期测试所采用的估值技术的有效性。(一)股票投资。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确定其公允价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等未上市股票,应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
6、票,应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确定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公允价值。(二)债券投资。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进行估值时,主要依据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可参考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由估值小组推荐的、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估值价格;估值小组采用估值技术等方法确定的特定债券的估值价格;估值小组通过表决方式确定的特定债券品种的估值政策。(三)对未上市的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在初始确认时,可参考估值工作小组采用估值技术等方法确定的债券和权证的估值价格,按债券和权证的估值占比分别计算债券和权
7、证的投资成本;上市前的每个估值日,可参考估值工作小组提供的债券和权证的估值价格。(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在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资产支持证券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可采用本金法,即以剩余本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净价,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没有发生提前偿付,则其净价为发行时的本金,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提前偿付了部分本金,则其净价为偿付后的剩余本金,应计利息按剩余本金计算。(五)权证投资。未上市权证或其他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可参考估值工作小组采用估值技术等方法确定的估值价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的,从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股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股票
8、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作为估值日配股权证的公允价值,如果股票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日配股权证的公允价值为零。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后的,在除权日按所配的股数确认未流通部分的股票投资,并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如有新增事项,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管理会计档案。第三章 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分类会计科目以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5类划分为48个一级科目,包括一级科目代码为4位,二级科目代码为6位,三级科目代码为8位,四级科
9、目代码为14位。其中:资产类科目首位代码为1,负债类科目首位代码为2,共同类科目首位代码为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首位代码为4,损益类科目首位代码为6。第十四条 资产类科目设置1002、银行存款;1021、结算备付金;1031、存出保证金;1102、股票投资;1103、债券投资;110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1105、基金投资;1106、权证投资;120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203、应收股利;1204、应收利息;1207、应收申购款;1221、其他应收款;1501、待摊费用第十五条 负债类科目设置2001、短期借款;2101、交易性金融负债;2202、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203应付赎回款;220
10、4、应付赎回费;2206、应付管理人报酬;2207、应付托管费;2208、应付销售服务费;2209、应付交易费用;2221、应交税费;2231、应付利息;2232、应付利润;2241、其他应付款;2501、预提费用第十六条 共同类科目设置3003、证券清算款;3101、远期投资;3102、其他衍生工具;3201、套期工具;3202、被套期项目第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4001、实收基金;4011、损益平准金;4103、本期利润;4104、利润分配第十八条 损益类科目6011、利息收入;610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111、投资收益; 6302、其他收入;6403、管理人报酬;6404、托管费;
11、6406、销售服务费;6407、交易费用;6411、利息支出;6605、其他费用;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说明第十九条 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和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第二十条 基金的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年度报告还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基金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一)资产负债表,反映基金在一定日期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二)经营业绩表,反映基金在一定期间内的盈利(或亏损)的实际情况;(三)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反映因经营活动、基金单位交易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而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时,应简要说明基金的历史沿革(若有)、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核准文号和核准文件名称、基金运作方
13、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还应披露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募集情况至少应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若有)、验资机构名称等。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基金运作的影响,主要包括:(一)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所遵循的主要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会计年度;(三)记账本位币;(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14、原则;(六)证券投资的成本计价方法;(七)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八)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九)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十)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十一)为处理对基金财务状况及基金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而采取的其他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十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税项时,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时,应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财务会计报
15、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主要包括该重大事项的内容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无法估计的原因。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其中,基金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关联方关系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等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当基金与其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则应披露发生交易的所有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二)关联方交易若关联方同基金进行交易,则至少应列示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
16、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应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的交易分别列示本基金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股票投资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股票成交总额的比例债券投资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该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债券回购交易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该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关联方的佣金及占报告期佣金总量的比例基金应对基金交易佣金的计算方式佣金比率是否公允管理人因此从关联方获得的服务(例如,研究服务)等作出说明(2)关联方报酬分别列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关联方报酬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及金额(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分别列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
17、购)交易的成交金额回购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说明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时,应按以下要求对相应项目进行注释:(一)按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分项列示应收利息的金额;(二)按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分项列示待摊费用的期末结存余额;(三)按证券经营机构分别列示应付交易费用(应付佣金)的金额;(四)分项列示其他应付款的金额;(五)按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分项列示预提费用的期末结存余额;(六)开放式基金应按期初数、本期因申购的增加数、本期因赎回的减少数、期末数分项
18、列示实收基金的金额;(七)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成本总额等列示股票差价收入;(八)按卖出债券成交总额或收到的全部价款、成本总额、应收利息总额等列示债券差价收入;(九)按开放式基金赎回费扣除有关手续费后的余额、配股手续费返还等分项列示其他收入的金额;(十)按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明示费用项目)等分项列示其他费用的金额;(十一)按各次收益分配金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等披露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十二)其他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说明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时,应披露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总成本、总市
19、值、估值方法、转让受限原因和受限期限等。第二十九条 基金对外提供的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出;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出。第三十条 半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原则:半年度财务报告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报。(一)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项;(二)半年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但年度财务报告附注
20、中披露的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不予披露;(三)半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第三十一条 基金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财务报告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财务报告。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持有人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基金管理公司,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查阅。(一)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经过审计并报出;(二)月度基金净值表和季度投资组合表应在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期限内披露;(三)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
21、前十名股票明细。第三十二条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应编制完成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22、。第三十六条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第三十七条 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设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第五章 与托管人对账及外部审计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监督及检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转来的原始凭证予以审核,监督托管人准确执行所下达的指示。(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每日对账,确保账账相符。(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示应作如下审查:(
23、1)是否符合有关法规;(2)是否符合契约规定;(3)是否会导致重大风险;(4)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 位价格;(5)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编制的信息披露内容,并与基金管理人共同签署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账册建立及对账程序(一)基金账册的建账及对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身特点确定核算办法,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对方各自的账册每月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24、及时查明原因并区别对待。若因系统区别造成,则应编制说明及调节表;若因核算错误造成,则应找出原因,并编制调整分录,进行调整,应保证双方的核算结果具有可比性。(二)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基金管理人每一个工作日将有关清算明细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基金的资金账目记录资料包括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以及证券交易资金头寸表等。双方的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每周账实核对一次,做到双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双方应就基金证券账目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第四十条 外部审计(一)基金年度报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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