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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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创业,规范个人类信贷业务操作,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及保证贷款指导意见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是指由公职人员向借款人提供保证,贷款人向地方政府扶持、推荐的小微型企业(借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主)发放使用的创业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非法人资格的企业等。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
2、的企业主、承包人或承租人等。第五条 申请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属小微企业在贷款人服务区内注册,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接受贷款人对小微企业经营的监督检查;(二)所属小微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近两年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四)所属小微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以贷款人作为主要结算金融机构;(五)按期向约定银行卡预存应还贷款本息,且同意从此卡中进行自动扣收;(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保证
3、人除具备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保证人仅限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员工等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工作人员;(二)保证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以上;(三)原则上保证人工资应由贷款人代发;(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用途。公职人员保证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仅限于小微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八条 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需求、还款能力及风险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贷款期限内保证人工资收入水平的70%,原则上保证人不得超过3人。第九条 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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