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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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XX理工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院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XXXX理工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XXXX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在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执行部门为社团联合会。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
2、遵守XXXX理工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XXXX理工学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素质发展。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赞助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制定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由院团委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系原则上不成立社团,但可以以分社团的形式存在。 第八条 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校级社团应使用“XXXX理工学院XXX学生社团/协会”字样,系分
3、社团应使用“XXXX理工学院XXX学生社团/协会XXX系分会”字样。第二章 社团联合会 第九条:XXXX理工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院团委领导和具体指导下的全院群众性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它根据本社团管理条例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校内各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条:社团联的宗旨是:引导、协调、监督、服务,积极创新地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 第十一条:社团联指导思想:围绕学院大局,在院团委的领导下,以大学生素质发展为目标,积极履行社团联服务、协调、引导、监督的职能,和全院各学生社团更好的一道为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推进我院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繁荣我院校园文化。 第十二条:
4、社团联主席及各部门负责人产生办法。 1、组建下一届社团联筹备委员会,应包括秘书长、主席、委员、监票人、审核团; 2、每学年末社团联公开向全院招聘主席,由各人提交申请书,由筹委会初部筛选后,确定公布候选名单; 3、候选人经审核团考评后,经公平、公开竞选民主产生社团联主席、新一届主席团由主席以民主原则组建,并报团委审批,试用期二个月。 4、社团联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在各部门内部人选中产生。由各人提交申请至社团联筹备委员会,确定候选名单,由新一届社团联主席团综合考评审核后最终确定负责人,并报院团委审批,试用二个月; 5、社团联内部门可包括主席团、秘书处、活动部、外联部、财务部等。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
5、立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社团联合会审核,院团委审批。每年四月定为社团成立、审批期,如想成立新社团须在此期间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四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一至两名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管理或业务指导。指导老师必须是院内有一定威望并热衷于学生社团工作的教师或党政干部,经考核合格的指导老师享受班导师津贴待遇; 4、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五条 申
6、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资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8、章程的修改程序;9、社团终止的程序;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七条 院团
7、委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筹备期结束,院团委应当于一周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5、筹备期
8、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二十人的;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院团委批准、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4、修改社团章程;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
9、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四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主席),秘书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6、社团会长每学期如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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