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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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二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三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四条 个人客户不能在本行同一辖区的不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个人按揭贷款除外)。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第六条 本行在叙做个人贷款时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控制借款人月供款支出不超过其可支配收入。可
2、支配收入是指借款人家庭每月平均总收入扣除各项日常支出后的余额。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下同)可将其所获的机构经营收入适当计入借款人收入来源测算。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2、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有固定居所;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4、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借款人(为多人的,其中至少一方
3、)应满足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个人抵押贷款不超过70);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提供本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保证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第七条执行;保证人为法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本行企业保证人执行。第九条 以下人员不得作为本行借款人和保证人:1、在本行系统内有欠款,或因贷款被起诉(含仲裁,下同)未满三年的;2、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但贷款到期后未履行担保义务的;3、受到起诉或特殊名单通报等制裁的自然人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
4、负有个人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4、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贷款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5、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人员。第三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条 个人贷款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个人业务部,下同)、经授权的二级支行受理。本行由具备授信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直接提交的贷款申请,各级经营单位不得受理中介机构(个人)代理的贷款申请。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个人贷款,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2、借款人工作单位及资产、收入证明资料;3、借款用途资料;4、本行要求的其他
5、资料。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自雇人士的,除提供收入证明外,还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如物业权属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判断其还款能力。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应提供能充分证明用途真实、合理的相关资料,具体为:1、贷款用于物业装修或支付工程款,借款人应提供工程(或装修)合同、已支付款项凭据、工程结算单等资料。客户经理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应作实地调查或居访,并保留相应的书面和影像记录;2、贷款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度假等,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订货单、合同、定金支付凭据等资料,并要求
6、借款人在贷款出账支付后的合理时间内向本行提供发票或收据等证明资料并复印留档;3、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借款人需提供相关经营证照、经营合同或购销单据、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客户经理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需作实地调查或居访,分析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效益性及贷款偿还能力,并保留相应的书面和影像记录;4、贷款用于偿还借款,借款人应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银行对账单、原借款用途交易的相关订货单、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5、贷款用于其它用途的,借款人应提供能证明用途真实、合法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根据资金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资料,具体为:1、采取贷款人
7、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除须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交易对象的收款账户信息;2、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需提供用款计划书等资料;3、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因交易对象不确定、无法提供交易对象收款账户信息或用款计划书的,可暂提供明确的用途声明,待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确定后,再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具体的资金支付方式。第十五条个人贷款实行面谈制度。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保证人)进行面谈,并做好接洽记录,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应在开通该自助功能前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坚持双人调查原则,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询问以及信息咨
8、询等途径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调查了解的情况,贷款资料需经客户经理双人签字确认。客户经理根据借款人或保证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反映的情况、抵/质押物现状以及调查过程了解到的相关信息等认真调查核实,重点调查内容需作现场记录、拍照留档,并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撰写贷前调查报告,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内容及其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2、借款人家庭收支情况;3、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4、借款人信用记录。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需按本行相关规定说明原因,并分析对本笔贷款申请可能产生的影响;5、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的信用评级情况;6、借款用
9、途;7、保证人担保能力(参照本条第1至4点);8、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9、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十八条 客户经理调查报告应明确调查意见,包括贷款申请是否符合个人贷款基本条件,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方式、用款计划、还款安排、主要合同条款等基本要素提出具体的建议方案。第四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九条支行客户部主任对个人贷款的资料的真实性、齐备性、合规性、可行性作独立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提出贷与不贷的初步意见。主要评估内容包括:1、经办客户经理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调查报告及贷款资料的核对是否经双人签字确认;2、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0、陈述和重大遗漏,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本行审批权限或监管约束的情况;3、借款人或保证人是否符合个人贷款的基本条件,在有关法律文书和贷款申请资料上的签字是否真实、规范、完整,是否存在签字前后不一致的情况;4、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稳定;5、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如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对本笔贷款申请产生影响;6、抵/质押物是否足值,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价值是否稳定,强制变现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容易变现等;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意愿是否充分,保证人的身份认定、人数是否符合本行规定;7、贷款用途。侧重于审查用途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8、审查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合规;9、以分析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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