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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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委托管理协议二xx年 x月 日1目 录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3第二条 委托管理6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管理机构基本权利与义务11第四条 投资决策程序12第五条 投资管理15第六条 投资退出决策程序16第七条 报告和监督17第八条 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19第九条 声明、保证与同意26第十条 违约责任27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28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302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二方于20xx年3月XX日签署于xx。 委托人:xx市xxx住所:法定代表人: 职务:受托管理机构:xx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法定代表人: 职务:委托人、受托管理机构经友好协
2、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xx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进行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定义。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引导基金:指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xx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2)投资期:为4年,从20xx 年 4 月 1日起,至20xx年03月31日止。【暂定日期。以最终招投标完成以及前述正式协议之日为准。】(3)管理期:为4年,从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03月31日止。管理期届满之日以下简称为“清算日”。【暂定日期。以最终招投标完成以及前述
3、正式协议之日为准。】(4)实际投资金额:指委托人根据在投资期内已经签订并生效的股东协议和/或投资协议(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之规定,向被投资企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增资款或者向股权出让方实际支付的股权购买款或具有类似性质的投资款。(5)所投资项目:指经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而由委托人作为投资一方在其签署的已经生效的股东协议和/或投资协议(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中所指向的投资项目。在阶段参股情况下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引导基金跟投情况下是指创业企业。(6)被投资企业:指委托人在所投资项目中取得其股权、股份或出资份额的创业投资企业(在阶段参股的情况下)或创业企业(在引导基金跟投的
4、情况下)。(7)引导基金理事会:指根据xx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8)理事会办公室:指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的、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日常工作的机构。(9)理事会费用:引导基金理事会为维持其存续而所需的必要费用。引导基金理事会为维持其存续而所需的必要费用在投资期内总计不应超过累计实际投资金额的 0.25 %,在管理期内总计不应超过累计实际投资金额的 0.2 %)。(10)投资退出:指委托人将其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的股权、股份或出资份额出售或者被投资企业根据投资协议逐步实现退出或清盘结算(在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或者被投资企业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11)投资退出所得
5、:指委托人因所投资项目在投资退出中实际收到的全部款项和退出前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之和,再减去委托人在所投资项目中因资本利得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之后得出的金额。(12)投资成本:指委托人对所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加上按引导基金理事会确定的会计方法分摊的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及引导基金运营费成本(包括法务和财务尽职调查费用)、理事会费用、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收(已经在投资退出所得中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除外)。(13)所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指已经完成投资退出的所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所得减去投资成本后的剩余金额。(14)所投资项目的超额收益 = 已经完成投资退出的所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所得(投资成本
6、 X 3)。(15)投资回报倍数 =(已完成投资退出的所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所得)(已完成投资退出的所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16)引导基金投资回报倍数 =(累加所有完成投资退出的所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所得)(所有所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之和)。(17)关联方:系指本协议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协议一方的企业和个人,或与本协议一方共同受同一企业或个人控制的企业。控制系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20%以上表决权,或者为被控制方的第一大股东。(18)绩效奖励:具有本协议第八条第2项所规定的含义。(19)引导基金总额:指委托人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总额,拟为人民币拾亿元。2、解释。(1)各
7、标题和小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2)提及人时,亦包括任何公司、合伙组织、信托、合资企业、社团、公司或其它法人团体及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3)提及条、一方、附录或附件时,应指本协议的该条、该方、该附录或该附件。(4)提及任一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5)提及任何文件之一方时,应包括该方的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第二条 委托管理1、委托人在此同意委托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委托人创业投资等相关事宜,受托管理机构接受该委托。2、委托管理期限为8年,包括4年投资期和4年管理期,自签
8、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该期限结束后如果仍有未退出资产可延长管理期2次,第一次延长2年,第二次延长1年。3、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以委托人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名义寻找可能适于委托人投资的潜在项目,与项目相关方进行初步交流,对项目进行相关调查; (2)为项目投资聘请必要的中介机构;(3)选择并确定投资项目;(4)协调、确定项目投资额度;(5)协调、确定项目投资方式;(6)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进行与项目投资相关的商务谈判;(7)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项目投资的具体操作事宜;(8)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出席被投资企业股东会会议、合伙人会议和/或董事会会议并进行表决;(9)其他与委托人对外投资相关的
9、事宜。4、独家的管理权。在人民币拾亿元(包括委托人应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运营费用等在内)的范围内,委托人独家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该规模内的资金进行投资。该拾亿元人民币分5年出资,区财政垫资部分每年出资1亿元,引导基金(一期)收益出资部分从第三年至第五年原则上分别按1亿元、2亿元、2亿元逐年投入,具体出资额视情况而定。该管理权是排他的、完整的,委托人的员工和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实体不得行使该等管理权,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事项不时为受托管理机构出具必要的专项授权书。引导基金(二期)分为VC/PE母基金(7.5亿元人民币)、天使基金(5000万元人民币)、公益创投基金(5000万元人民币)、跟投基金
10、(1.5亿元人民币)四部分组成。5、投资对象:(1)阶段参股对象为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该等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应为在xxxx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2)跟进投资的对象原则上应为在xxxx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于注册在xx外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者创业企业的,应当事先经过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6、投资方式:(1)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委托方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投资方式包括参与认购公司制或非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或合伙份额等。采用阶段参股方式时,委托人投资单个被投资企业的最高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额的15%,参股
11、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最高不得突破35%;参股天使基金时,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新设立天使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50%。参股公益基金可不受以上参股比例限制。与过往管理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普通合伙人团队合作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设立平行基金。并且委托人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平行基金、参股天使基金和公益基金除外),不担任普通合伙人。委托人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当注册于xx,对于有特殊贡献和战略意义的创业投资企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异地注册。(2)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对国家和xx市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委托人按一定比例与国家
12、和xx市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针对xx内创业企业或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新能源、生物医药、先进装备、民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与消费等项目,也可以采用跟进投资方式。跟进投资应严格遵守xx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恪守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战略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所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和跟进投资于本区企业和项目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引导基金总额。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xx内企业金额的统计口径为: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旗下管理的所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注册在xx的创业企业的金额,以及,如果将创业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注册于区外的优秀企业在
13、引导基金存续期内迁入xx,则该创业投资企业对该迁入企业的投资金额可以计入区内投资金额。7、投资限制:不得用于贷款(但购买被投资企业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及投资组合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权的债券除外)、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除非委托人理事会另有决定,投资退出所得的资金不得再用于投资。8、关联交易:(1)受托管理机构的关联方与委托人对同一项目进行同轮投资时,受托管理机构的关联方的投资条件不得优于委托人的投资条件。若受托管理机构的关联方与委托人同时退出同一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关联方投资退出的条件不得优于委托人。受托管理机构应就具有利益冲突的
14、投资机会分配事宜征求引导基金理事会的意见。(2)被投资企业如为受托管理机构的关联方或在委托人投资退出时受让方为受托管理机构的关联方时,则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将关联关系向委托人披露,取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商业原则。(3)委托人和受托管理机构或其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包括委托人向受托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机构收购或出售投资标的,以及委托人向受托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机构已完成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投资,均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9、竞业禁止未经引导基金理事会事先书面同意:1) 受托管理机构和/或专属管理团队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之外自行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与引导基金直接竞争的同类母基
15、金投资或投资管理业务,特别是,投资期内受托管理机构和/或专属管理团队不得从事xx市内区县级或者区县以下行政级别的同类型的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或投资管理业务;2)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寻求将受托管理机构的专属管理团队(见附件)用于任何其它有利益冲突的引导基金或类似基金的管理工作;3) 专属管理团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与引导基金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私募股权基金(PE)或者风投基金(VC)的投资或投资管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为非盈利目的参与公益基金管理的除外);4) 受托管理机构和/或专属管理团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和引导基金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投资和活动。10、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委托
16、任何第三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务,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除外。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管理机构基本权利与义务1、委托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2)有权要求受托管理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行为进行改正。(3)应积极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相关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工作。(4)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5)应根据股东协议、所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及时、足额出资到位。(6)未经受托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将受托管理机构提供的潜在被投资项目信息披露给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给委托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中介机构应当
17、对受托管理机构提供的潜在被投资项目信息进行保密并按照受托管理机构约定签署保密协议。(7)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受托管理引导基金投资等相关事宜。(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收取运营、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3) 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委托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4)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专业的管理技能管理受托事务。(5)为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而管理受托事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6)如受托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等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变更、核心投资管理团队的成员变更、章程修订、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遭遇诉讼或仲裁、申请解散或破
18、产等),受托管理机构应在随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7)受托管理机构应注册在xx。(8)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投资决策程序1、受托管理机构内部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就拟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与章程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2、审议和决策的具体流程:(1)受托管理机构内部流程:a) 从市场遴选一批优质潜在投资项目并根据内部评估体系进行初步评审,并根据初步评审结果将潜在投资项目排序。b) 根据多个遴选条件从潜在投资项目中优选一批项目进一步调研,并形成初步投资分析报告。c) 受托管理机构对上一
19、步产生的潜在投资项目进行面谈、现场调研等尽职调查工作,进一步筛选出一批优质项目。d) 受托管理机构对上一步产生的优质项目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包括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法务、财务尽职调查),最终选出几个优秀的项目并形成完整的投资分析报告,提交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e) 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2) 受托管理机构将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及项目相关的投资建议书摘要、投资协议摘要、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议等提交引导基金理事会进行审议,待引导基金理事会审议后将上述资料收回,交由受托管理机构保管,同时由委托人保留一份(盖受托管理机构公章)存档。(3)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在收到上述文
20、件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决策。(4)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人引导基金理事会所作决议中的授权,安排有关投资协议的签署,并监督被投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完成基金及管理公司的注册等手续,以及监督被投的创业企业及时办理投资所需的各项审批、登记、核准和备案等手续。3、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受托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项目,有关投资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和托管银行之间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以及相应的股东协议或投资协议的规定进行。4、为确保引导基金理事会在决策时获得充分和必要的信息,提高决策效率:1)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其内部流程提交给引导基金理事会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拟
21、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建议书摘要;- b)拟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摘要;- c)受托管理机构对拟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决议;- d)受托管理机构对拟被投资企业的其他尽职调查资料清单。2)根据受托管理机构发出的会议通知,引导基金理事会的每位成员均有权自己或委任代表列席受托管理机构关于投资项目的会议、讨论以及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并提出相关问题,但无投票表决权。3)委托人有权委任其代表或其指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已被投资企业的关键要点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上的复核。受托管理机构应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但是,委托人委派的代表或指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尊重被投资企业在保密、投资进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要求,尽量配合受托
22、管理机构的工作进度。4)受托管理机构在完成全部投资手续后应保存证明委托人为被投资企业股东或投资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向委托人提供存有上述文件复印件的密封信封,该信封封口处应盖有受托管理机构公章,信封封面应注明文件名称及简要描述,当引导基金清盘结算后将这些文件的原件转交给委托人。第五条 投资管理1、基于委托人对受托管理机构专业管理经验的信赖,委托人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委托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股份或出资份额进行管理。2、受托管理机构可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作为股东/合伙人享有的权利(股东/合伙人收益权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派代表参加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董事会、行使股东/合伙人表决权以及查
23、阅公司帐册等,直至委托期满或委托人与受托管理机构解除本协议。除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已投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正常进展情况外,对于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如核心管理团队的变更、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红利分配、资本调整、股权结构变化、重大资产收购或处置等)在商业可行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委托人作书面汇报。3、除非委托人与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被投资企业提名董事或股东代表(跟投情况下)、投资委员会观察员或顾问委员会成员席位(阶段参股情况下),监督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有限合伙企业,受托管理机构需采取充分的措施确保委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地位不会受到影响。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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