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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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条 为加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化管理, 规范操作行为,防范风险隐患,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在财务核算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交建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为本单位财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信息系统是指所有对财务及其相关数据进行收集、传送、处理、管理和存储的各个系统的总和,包括用于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和决策支持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承载软件系统的硬件网络系统。第五条 财务信息化基
2、础设施建设和财务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遵循中国交建统一要求。财务信息化软件有指定的,遵循中国交建统一指定;无指定的,由公司自行采购、开发并向中国交建备案,不经公司批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开发、购买、更换、升级财务信息化软件。第二章 单位与用户管理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新增组织单位的,由各单位的系统管理员提起书面申请(见附件1),由单位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由公司系统管理员进行添加。第七条 新组织单位添加完毕后,由所属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对新单位进行岗位添加,并对具体操作员进行授权。同时在辅助设置中,添加新单位为新的核算项目。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会计及会计主管在往来单位维护时,应遵循“先引用,后添加
3、”的原则,以减少系统中的冗余数据。第九条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实行用户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一)系统用户:指公司各级单位操作系统管理员和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员等用户;(二)普通用户:指公司各级单位的财务人员及主管领导;(三)外部用户:指需要使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非财务人员,如:内外部会计审计人员等;(四)临时用户:指实施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的开发、测试、维护人员。第十条 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增加、变动、停用和用户权限确定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由系统管理员办理。第十一条 公司内的财务人员跨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调动时,由调入单位的系统管理员提起书面申请(见附件2),交由公司系统管理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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