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局有限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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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局有限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工程局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机构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及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子(分)公司的审计质量控制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负总体责任。 第五条 审计质量控制目标 (一) 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本单位审计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 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达到既定
2、要求; (三) 审计活动能够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审计督导、自我质量控制和外部评价。 第七条 审计督导是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自我质量控制是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 第九条 外部评价指由审计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对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章 审计督导 第十条 审计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审计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
3、须的知识技能; (二)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 (三) 督导人员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制工作底稿的质量; (四)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五)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六)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自我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自我质量控制包括审计部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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