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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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决策机制和程序,保证董事会高效运行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对国资委和公司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二) 决定公
2、司的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目标。 (三) 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制订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 依照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相应用人权。对其进行考核并决定其薪酬。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
3、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并实施监控。 (十三) 决定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 (十五) 依法履行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东职权。 (十六) 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七) 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外担保。 (十八) 批准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 (十九) 决定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和重大改革事项。 (二十) 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款第(四)项中的财务决算方案、第(五)、(六)、(七)、(八)项需报请国资委批准或决定。 董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授权
4、,但最终责任仍由董事会承担。 第五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国资委的决定,对出资人负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向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 (三) 向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提供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实际薪酬以及经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的程序和办法等信息。 (四) 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 (二)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组织制订实施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 签署董事会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五)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 (六) 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文件、参与活动等。 (七) 负责董事会与国资委、经理层的沟通,代表董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而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重大事务做出特别决定,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非经董事会授权,专门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6、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重组已有的委员会。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向专门委员会授权,但最终责任仍由董事会承担。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建立定期性会议和临时性会议制度,就董事会议案提出专项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为专门委员会提供日常服务,协调公司有关部门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性会议和临时性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或者由
7、国资委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定期性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会议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性董事会会议,通常在召开会议前日通知全体董事。送达全体董事的议案材料应与通知时间一致。对不便送达的部分材料,董事长有权作出安排但应当在通知中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应签署书面提议,提请董事长召集临时性会议。 董事长收到书面提议后,委托董事会秘书发出召集临时性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召开董事会会议,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相关材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8、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当3名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有关议题,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但该项提议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日,以书面形式发送到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董事提议。 (二) 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 其他方式。 议题经董事长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作议案材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遇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同意,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召开: (一) 电话会议方式。 (二) 书面签署决议方式。 电话会议方式是指借助电话及类似通讯设备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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