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房地产公司经贸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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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贸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经贸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负责领导和管理公司全部资产经营活动,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维
2、护市国资委和公司的利益。第三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委托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董事会接受监事会监督,听取工会的意见或建议。第五条董事会议事决策的原则是: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充分论证,分项审议,集体决策。第六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第二章董事会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除职工董事外,均由市国资委委派;董事长由市国资委指定;职工董事按照市国资委和市总工会有关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八条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
3、权:(一)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审定董事会工作报告,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草案,报市国资委审批;(三)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或者撤销、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撤销的方案;(五)制定公司重大基本管理制度;(六)决定成立、变更或者撤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七)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八)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九)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对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十)制订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核销方案;
4、(十一)拟订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取和上缴方案;(十二)制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十三)拟订公司及公司所属国有全资、投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停业、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四)决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工作方案、投资计划、重大融资方案、对内(或对外)担保;(十五)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事项(含股权投资、购置房产或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经营业务外的一次性采购大宗物资、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等)以及所有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事项;(十六)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处置、抵押、质押房屋、土地两类实物资产及
5、处置其他单项评估值300万元(含)以上的实物资产事项;(十七)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转让事项;(十八)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转移、转让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核心技术、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事项;(十九)制订公司劣势企业退出规划及年度退出计划;(二十)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二十一)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包括:根据市国资委建议人选,依法履行任免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任免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副职领导人员及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所属企业兼职事项;根据公司党委常委会建议人选,依法履行任免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的其他负责人;根据公司党委常委会建议人选,向所属企业董事会推荐并依法履行任免程序,委派或者解聘全资子企业、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的国有股董事、监事,确定产权代表;(二十二)决定公司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报告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二十三)审批子公司章程和涉及公司投资权益的重大事项;(二十四)决定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对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二十五)授权经理层制定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方
7、法以及内部控制指标,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未被列入本条第(一)至(二十四)款范围之中或者未达到第(一)至(二十四)款所列事项标准的其他事项,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十六)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董事会对经理层的问责机制。(二十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董事长第九条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二)负责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及人选建议,提名董事会
8、秘书人选建议,并提请董事会讨论决定;(三)负责确定全年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有必要时,可以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四)负责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五)负责检查掌握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六)负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有关文件;(七)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负责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八)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
9、表董事会向市国资委专题报告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条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设立战略委员会、内控项目领导小组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并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对公司相关专项工作的落实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也不得替董事会对经理层下达工作命令;经董事会授权,可外聘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
10、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讨论通过;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当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十三条在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根据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会议程序、工作机构设置、会议文件管理等重要事项由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
11、职责的需要。第十六条原则上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且必须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年底之前确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七日以前书面通知并将相关会议材料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至少三日前签发,委托董事会秘书发出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将相关会议材料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第十八条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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