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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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监督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案件管理制度,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总部或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劳动纠纷案件除外。第三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当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法律风
2、险防范建议,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六条 公司对诉讼、仲裁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第七条 所属企业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所属企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总部备案;所属企业被诉或被申请仲裁的,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总部备案。所属企业报公司总部备案的同时应提交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申请。第八条 报送备案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包括诉讼主体、案由、诉讼标的额、争议问题等情况;(二)案件分析预测;(三)处理方案及措施;(四)企业法律事务人员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九条 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向公司总部专门汇报,提交案件
3、详情报告,并附书面证据材料。第十条 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处理结果可能会使公司的声誉、品牌、制度、业务开展以及股票交易等方面受到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或争议较大不易认定的案件。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对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应当提出指导性意见。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总部。第十三条 案件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或可能对公司整体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指导、参与处理,跟踪、监督诉讼进程。第十四条 特别重大案件的确认,由公司总部风险控制部审定。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或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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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 案件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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