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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评级授信方式第三章 评级标准第四章 授信标准第五章 评级授信流程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水平,规范个人客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客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个人客户评级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自
2、然人客户,主要包括农户、商户、城镇居民、企业合伙人、其他自然人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评级是指农村信用社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标准,以定性分析为主,结合定量分析,根据一定时期内个人客户家庭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偿债能力和贡献度等因素,对其信用状况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辖内个人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结合资金需求、生产周期等情况,确定个人客户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在授信有效期内,进行集中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客户评级授信业务应遵循严格标准、主动评级、先授后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第二章 评级
3、授信方式第八条 评级方式。个人客户评级包括集中评级和随时评级。(一) 集中评级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客户为中心,主动营销、上门服务,全面收集个人客户信贷基础信息资料,集中开展的评级工作。(二) 随时评级是指未参与集中评级的个人客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后,开展的评级工作。第九条 授信方式,个人客户授信包括基础授信和特别授信。(一) 基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结果为依据,结合个人客户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 (二) 特别授信是基础授信的补充,是指个人客户在基础授信期限内,因特定用途,需增加授信额度,并提供超出基础授
4、信额度的有效担保,授予其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第三章 评级标准第十条 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信用评级分值对应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信用等级。(一) AAA级评级得分在90(含)至100分之间,资信很好,偿债能力很强,风险极小;(二) AA级评级得分在80(含)至90分之间,资信良好,偿债能力较强,风险很小;(三) A级评级得分在70(含)至80分之间,资信较好,偿债能力一般,风险较小;(四) B级评级得分在60(含)至70分之间,资信一般,基本具备偿债能力,存在一定风险;(五) C级评级得分在60分以下,资信较差,偿债能力不足,存在较大风险。第十一条
5、个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包括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贡献度等。(一) 基本情况。指标主要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职业类型、工作年限、家庭邻里关系等;(二) 资信情况。指标主要包括:个人信用、遵纪守法等; (三) 偿债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家庭资产、经营能力、家庭收入等;(四) 贡献度。指标主要包括:日均存款、金融业务依赖性等。第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信用环境状况、自身发展状况,合理设置指标、项目、分值、权重等。 第十三条 评级有效期最长三年,在评级有效期内,农村信用社应对评级结果按年修正。评级到期后个人客户信贷基础信息未发生重大变化,经农村信用社认定后,信用
6、等级自动延续。第十四条 在评级有效期内,经个人客户申请,农村信用社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流程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第四章 授信标准第十五条 授信依据。主要包括个人客户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总收入、总支出、净收入、或有负债等因素。第十六条 授信额度。主要由授信指标权重、浮动系数、调节系数、修正指标等组成。(一) 指标权重。主要包括净资产权重、收入权重、净收入权重等;(二) 浮动系数。根据客户类型、风险状况设定的浮动系数;(三) 调节系数。指信用等级系数;(四) 修正指标。农村信用社依据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和贷款方式等,结合自身发展状况设定的调整类指标。第十七条 县级行社应结合信用等级、客户类型
7、、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授信指标、权重、系数,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个人客户授信期限最长三年,在授信期限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特别规定。(一) 对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抵押或质押的,在信贷风险可控,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抵(质)押比率核定个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二) 对于消费类贷款,按照单项信贷产品的有关规定核定个人客户的授信额度和期限;(三) 经县级行社理(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级授信流程第二十条 个人客户的评级授信流程分为:信息采集、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第二十一条 评级授信流程。(一) 信息采集。由办贷机构客户经
8、理(金融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将辖内个人客户信贷基础信息进行集中采集,并由客户经理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客户经理(金融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当保证基础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 风险评价。办贷机构(区域办贷中心)对个人客户基础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风险评价。(三) 审批。授信审批部门(授信审批中心)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审定,确定个人客户最终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四) 合同签订。办贷机构(区域办贷中心)客户经理根据个人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审批结果,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第二十二条 用信。基础授信额度可通过农村信用社柜面、自助机具等方式随用随取;特别
9、授信由客户经理在贷款支付前确认客户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的方式,对信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要定期对个人客户进行授信后管理,了解个人客户的家庭情况、资信情况、经营情况等变动因素,对基础资料进行完善和更新。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人客户用信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做好风险预警。贷款出现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办贷机构应对其全部信用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个人客户用信账单投寄制度,可采用纸质对账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向个人客户提供当月用信记录及还本付息情况。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对个人客户评级授信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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