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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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2、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 为资产负
4、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5、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4人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大会。
6、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7、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
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9、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将议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10、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 披露持有公
11、司股份数量;(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 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的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12、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视频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三条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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